黄规〔2017〕006—黄政办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县属各国有企业:
《黄龙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5日
黄龙县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评审管理,强化概预算控制的有机结合,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央投资项目预算调整管理暂行办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评审管理。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县行政区域内县属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部使用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资金以及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新建、扩建、改建、维修、购置等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建设项目(抢险应急项目除外)、实行PPP模式的项目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或评审中心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查,否则不予补助资金,不得组织项目采购招标、办理项目工程结算。
第三条 评审中心组织专家、技术人员评审的项目以及委托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评审费由评审中心在年初申请列入预算,通过评审中心经费账户支付。
第四条 项目预算管理遵循“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结)算”的原则。项目概算是项目预算管理目标,审批的项目预算应控制在概算内。项目预算是资金拨付和项目实施的依据,竣工决算应控制在项目预算内。
第五条 项目预算评审管理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发改、审计、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项目预算评审管理予以协助和监督。
第二章 项目前期及招标阶段的管理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参与项目前期经济方面的审查。建设项目概算由设计单位编制,通过经发部门组织的项目初步设计审查会议确定。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控制在计划部门审定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之内进行施工图设计,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对项目前期经费,财政部门按总额控制原则统筹安排,按规定列入项目预算。
第七条 财政部门在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按规定审定项目预算。对需进行招标的项目,在项目招标最高限价和其他投资核实审定的基础上,确定项目预算。
第八条 财政部门严格按设计审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对项目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的条款进行重点审查,审定项目招标最高限价。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按程序发布,不得擅自调整和更改。中标合同价不得超出财政部门审定的最高限价。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招投标资料报送财政部门。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报送评审项目,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完成项目前期手续后,到投资评审中心报送项目评审相关资料;
(二)投资评审中心收到项目评审相关资料时进行审核,对符合评审资料要求的,填写《项目评审登记表》并签收;对不符合评审资料要求的,退回补充完善;
(三)投资评审中心完成评审工作后形成初审结论,送建设单位并向建设单位发《评审结论征求意见书》;建设单位要在5日内签署意见并及时送回投资评审中心,逾期视为同意。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异议部分,投资评审中心重新进行核实;
(四)根据建设单位同意后的初审结论,投资评审中心出具评审报告送建设单位;
(五)建设单位根据评审报告,进行工程招投标。
第十二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预算评审实行限时办结制。评审中心收齐相关评审资料之日起的第2日为评审时间开始日,在以下规定时限内出具初步评审结论:
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为7个工作日;
投资在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为10个工作日;
投资在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为15个工作日;
投资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为20个工作日;
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为25个工作日。
第三章 项目实施阶段的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设计及项目预算组织实施项目,不得在各组成工程项目间自行调整项目预算。财政部门对经济签证及隐蔽工程实行现场核实、审查管理,对可调整的工程材料价格实行审查监管。成本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资金拨付的要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对确需调整项目预算的内容,由项目建设单位在实施前提出,财政部门审查后执行。
第十五条 已批准的项目预算,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
(一)因国家法律、政策变化引起投资变化的;
(二)批准的建设内容调整、设计变更;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项目中止或投资增减变化;
(四)项目名称、主管部门、预算级次等发生变更;
(五)其他经财政部门确认的调整内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项目预算调整。
(一)调增投资已超项目概算的;
(二)调整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
(三)调整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项目建设单位有违规行为的;
(五)无正当调整理由的;
(六)其他不符合调整规定的。
第十七条 对在调整预算审查中的重大争议,报县政府研究确定。项目预算调整后,按规定办理追加预算或追减预算,调减部分一律收回。
第四章 项目竣工阶段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一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报送单项工程或项目竣工结算资料。财政部门依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审定单项工程或项目竣工结算。凡由审计机关安排审计的竣工结决算项目,由审计部门出具审计结论,评审中心不再评审。未经审批的项目预算调整事项,不得计入工程结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工程结算,不得结算工程价款、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结算审定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编报财务决算。财政部门对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核定,并对项目建设程序、组织管理、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等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在3个月内办理交付使用资产的结转、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中列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