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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收回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和县水务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水务局:

为保障242国道黄龙县城过境公路工程项目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收回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13.0059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黄龙县水务局0.2355公顷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用地范围、面积、地类等以地籍测绘成果为准。对涉及单位应予补偿的,相关单位应依法办理补偿手续。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