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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2018年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的决定

为顺利实施我县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妥善解决好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的征收补偿安置问题,维护棚户区改造工作秩序,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有关规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问题决定如下:

一、征收范围:政法路西段(后街)、西河桥南区域、工商所家属院、康乐巷、林业局家属院、和平巷、老市场、县医院后、南心巷、南心巷畜牧局家属院、招待所旧楼等棚改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和构筑物。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344户,动迁人口849人(不包括租赁户),涉及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约5.33万平方米。

二、上述依法被征收的房屋,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2018年棚户区改造工作由县住建局指导,石堡镇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事宜。

四、在征收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房屋的买卖、租赁、抵押及装修。

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五、本项目设定的搬迁期限为55天,自2018年3月8日至2018年5月2日。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延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延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