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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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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4日

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黄龙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配套费。城市配套费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的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二条 在城区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及所在区域征收城市配套费。具体征收标准和办法按照《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陕价行函〔2006〕183号)中城市配套费的收费标准规定:“延安市所辖12个县按最高不超过40元/平方米收取。”结合黄龙实际,在城区规划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按照 25元/平方米收取;其它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照 17元/平方米收取,对于促进黄龙经济社会发展的文旅、康养、酒店、餐饮等四类企业建设的工程项目减半收取;个人建房按照15元/平方米收取。

第三条 城市配套费属专项收费,征收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的减免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陕价行发〔2005〕17号文件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2021年7月1日起施行,2026年6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