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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更加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黄龙县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黄龙县烟草专卖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本规划适用于黄龙县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适用于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申请、审查、决定等。
黄龙县烟草专卖局实施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应当遵循本布局规划规定,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对区域单元零售点进行规划布局。
第四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情况及登记备案情况应当定期公示。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实行定期评价、动态管理。根据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黄龙县烟草专卖局可对局部区域零售点布局进行调整,并公告实施。
第七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含连锁经营店)布局实行“一店一证、一店一订、一店一码”,按需设置,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本规划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综合考虑辖区内人口结构、消费需求、消费能力、交通状况等因素,细化到最小市场单元格,针对不同市场单元格,对辖区零售点进行布局规划,合理配置。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及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2.未领取营业执照的;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卷烟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2.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电话亭、书报亭、冷饮摊点、过道柜台、夜市摊点、流动商贩,简易搭建房等临时性建筑;
3.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有下列情形的;
(1)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水产调料店、主营粮油店、化妆品店、蔬菜水果专卖店、化肥农药店、理发美容店、洗车店、肉食店、面条加工店、医药机械药品店、五金店、餐饮烧烤小吃店、主营洗涤护理类等经营场所;
(2)经营场所不符合消防、控烟管理规定和管控措施,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图书馆、博物展览馆厅、文化馆、娱乐、影剧院、体育场所、家纺店、彩票店、书店、通信器材、花圈店、服装制售店、祭祀用品、占用公共消防通道、KTV、网吧、酒吧、理发店、照相馆、浴室、旅社、招待所等经营和公共场所;
(3)其他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生产、销售、存储的化工、油漆、建材、装潢、炸药、鞭炮等危险品及有毒有害以及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区域,且不适宜经营卷烟的重点防火区域、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的区域。
(三)卷烟经营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四)相关特殊特定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 经营场所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园出入口周围,城区在50米以内,乡镇在30米以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内不予许可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2.同一经营地址已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3.青少年宫等未成年人聚集场所、公共医疗机构内;
4.经营场所因政府规划待拆迁或征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
5.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6.其他法律法规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五)依法不予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形:
1.申请人属于失信黑名单被执行人;
2.法律法规等规定不予核发的情形;
(六)其他法律法规不允许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第十条 农村自然聚居地、新建聚居地、县级以上公路沿线农村聚居区、村(居)委会便民服务中心所在地等农村聚居区的零售点设置标准为,居住200人以上或有效吸烟人50人以上至少布局一户,零售点布局已满足消费需求的不予新设。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住宅区、新建居民小区住户达到200户以上的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住宅小区除平层商业用房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二条 各类综合性(批发)市场、专业市场、贸易市场,按固定摊位户数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每50户经营摊位,布局零售点不超过1户。
第十三条 临时性工程建设工地,为满足新建工地工人购买卷烟问题,需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原则上一个工地只设一个零售点,烟草零售许可证为一年一审,工地建设完毕,须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并办理歇业手续。
第十四条 经相关部门的资质认定,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向属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1.经政府相关部门资质认定的星级宾馆酒店,且营业面积在600平米以上及军队驻地、监狱监所等相对封闭,主要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2.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
3.集商业、娱乐、餐饮等各种功能为一体、多家共同经营、具备高度对外开放性的综合性商贸中心;
4.吸烟人口在50人以上的厂矿农场,为满足员工需求,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对内经营的便利店、服务部等经营场所;
5.游客集散中心、高速公路服务区、城区汽车站内的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出入口两侧的距离设置标准为:城区50米以内、乡镇30米以内。本规划第九条第(四)项中的距离是指申请者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中小学、幼儿园校门口两侧的距离(以出入口中心为起算点),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行走的交通管理规定行走路径进行测量。
第十七条 残疾人(六级伤残以上并有经营能力)、低保户、扶贫户、下岗职工、特困户、军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待业等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符合办证法定条件的,在不违背本规划第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享受救济途径优先办理,但只适用一次放宽办证的条件,仅限办理一个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
(一)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三)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不得放宽。
第十八条 《黄龙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后,如果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规定为准;根 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城市扩建等情况的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和条款进行修改或者重新规定时,将按有关规定修订。
第十九条 本布局属2021年—2026年的零售点布局规划。
第二十条 本规划实施之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凡不符合本规划标准的,今后逐步调整到位。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1年8月10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起实施的《黄龙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黄烟专〔2020〕3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划由黄龙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