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次性求职补贴。脱贫劳动力实现转移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期限不低于1年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或用人单位出具的就业证明)的,每人每次可享受5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只能享受一次性求职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二者之一。一次性求职补贴由脱贫劳动力本人或委托其家庭成员(包括且仅包括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成年子女)向县就业服务中心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2.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脱贫家庭高校毕业生、脱贫劳动力等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每人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1年至1年半期间,向县人社局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3.培训生活和交通费补贴。脱贫家庭劳动力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在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的标准给予交通和生活费补贴(其中生活费不超过20元,交通费不超过30元)。培训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由培训机构向县人社局统一代为申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4.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县人社局根据乡村特点和工作实际可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稳定家庭收入”的脱贫未就业劳动力(简称“三无”人员)就业,开发管理办法和数量由县人社局依据本地情况自行制定,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本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5.职业介绍补贴。依法依规设立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劳务派遣服务机构)(简称职介机构)向脱贫劳动力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脱贫劳动力与用人单位或劳务派遣公司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对职介机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每年享受一次;职介机构介绍脱贫劳动力到季节性用工岗位就业、就业期限不少于3个月的,补贴标准为每人200元。享受脱贫劳动力季节性用工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不超过两次。职介机构应在完成职介工作后向县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6.社区工厂一次性岗位补贴。经县人社局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每吸纳一个脱贫劳动力就业、且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岗位补贴。一次性岗位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7.社区工厂水电、租赁费补贴。经县人社局认定为社区工厂的企业,吸纳脱贫劳动力人数不低于其员工总数1/3的,对其生产经营场地租赁费、水电费,按不超过实际支出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两年。水电、租赁费补贴由社区工厂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8.就业帮扶基地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经县人社局认定的就业帮扶基地,每新吸纳脱贫劳动力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的,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对基地(企业)给予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就业奖补资金由就业帮扶基地向县人社局申报。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9.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政策。2010年及以后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实施程序参照《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执行,于每年6月、12月分两批报名,安排春、秋两季施训,培训期限不超过2年。
10.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自主择业军队专业干部创业就业涉税优惠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队创业优惠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涉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
【为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优惠政策】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安置地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自主择业的军队专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