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延安市医疗保障局、延安市财政局、延安市税务局、延安市民政局、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延安市农业农村局、延安市残疾人联合会、延安市妇女联合会《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延医保发〔2024〕30号)文件要求,为扎实做好我县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2024年城乡居民以乡镇为单位参保缴费,以2023年实际参保人数为依据下达参保任务,参保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县委、县政府对各乡镇年终目标考核指标。
二、参保缴费对象
非参加职工医保的我县全体城乡居民。具体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在我县取得居住证的常住人口等。
三、参保缴费标准
按照全省统一规定,2024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1070元,其中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670元。个人具体缴费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普通居民及家庭中的婴幼儿
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
(二)特困供养人员(含孤儿、事实无人扶养儿童等)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医疗救助资金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以县民政局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医疗救助资金资助200元,个人缴纳200元。(以县民政局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各类学生和婴幼儿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市、县财政全额资助,个人不缴费。(以县残联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五)农业农村部门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医疗救助资金资助200元,个人缴纳200元。(以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六)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过渡期内按规定享受资助参保政策。医疗救助资金资助200元,个人缴纳200元。(以县农业农村局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七)优抚对象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采取先征后补的补助形式,由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根据优抚对象个人参保缴费支出金额进行资助。(以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提供的认定结果为准)
(八)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
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采取先征后补的补助形式,省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按照40元/人/年的标准资助参保,具体由县卫健局组织实施。(延市卫发〔2023〕112号)
(九)退役士兵、应届毕业大学生、其他特殊人群
退役士兵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参保年度应届回黄未参保大学生、参保年度职工医保断保人员、刑满释放人员、失联人员、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享受参保资助的各类人员、相关部门新认定的下一年度可享受参保资助的人员等。个人缴费标准为400元/人/年。
四、身份认定
(一)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由民政、农业农村、残联、卫健、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等部门分别核实核准,认定时间以2024年12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集中缴费期前和集中缴费期内,各相关部门提供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县医保经办中心及时标识人员身份;集中缴费期内,因动态退出或困难身份变动影响资助变化的已参保缴费人员,个人已缴纳的参保费用不退回,已享受的资助参保金额不调整。
各相关部门分两批提供分类参保资助人员信息。
第一批:集中缴费期前,指2024年9月20日前提供2024年8月31日前认定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
第二批:集中缴费期内,指2024年12月20日前提供2024年9月1日至12月底认定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
(二)各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医保经办中心提供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和年度动态调整身份人员信息。县医保经办中心应及时更新参保人员信息,对核准身份且享受资助参保的特殊人群进行精准标识,税务部门依此组织征收。对动态调整身份的人员及时做好医保权益记录。
(三)2025年1月1日后相关部门动态新增人员纳入下一年度参保资助范围。
五、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
我县2024年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20日至12 月20日。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集中缴费时间,按照省税务、医保等部门统一规定执行。
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设置补缴期,补缴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
(一)一般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一般参保人员在集中缴费期内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缴费后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补缴期内缴纳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设置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的,不得享受参保年度的居民医保待遇。
(二)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政策
1.职工医保断保人员
参加职工医保期间发生中断参保后需参加当年居民医保的人员,应在中止原参保关系后及时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为参加居民医保缴费后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或参保关系再次变更日。
2.新生儿
(1)2025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在新生儿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当年未在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当年内可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完成后,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的次月起至12月31日。
(2)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如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至当年12月31 日 ;如享受出生次年医保待遇,须在出生后90天内缴纳出生次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按一般人员参保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规定执行。
(3)新生儿出生后死亡的,且监护人在其出生之日起90天内为其参保缴费的,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3.大学生
(1)当年已入学大学生及新入学大学生以学籍为依据,参保缴费后,自缴费完成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2)参保年度内应届毕业的参保大学生,在我市的医保待遇享受期延续到当年度12月31日。毕业后参加职工医保或迁出我市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4.其他
(1)未在集中缴费期或补缴期参保缴费、待遇享受期开始后需参保且政策允许参保的特殊人员,按我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完成参保缴费后,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起。
(2)个人缴费享受分类资助的参保人员,应在集中缴费期参保,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的人员,不享受个人缴费分类资助政策,可按我市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费后,享受原认定身份的医保待遇,待遇享受期从缴费后的次月起。
(3)参保年度内动态身份变更人员,身份变更的次月起享受身份变更后新身份相应医保待遇。跨月住院期间身份变更人员,当次住院按有利于参保人员待遇享受原则执行。
(4)将我县二级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范围,报销比例为50%。取消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单次报销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
(5)参保居民在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6)将我县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服务范围。
(7)建立对居民医保连续参保人员和零报销人员的大病保险待遇激励机制。自2025年起,对断保人员再参保的,降低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连续参加居民医保满4年的参保人员,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对当年基金零报销的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次年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连续参保激励和零报销激励,累计提高总额不超过我市大病保险封顶线的20%。居民发生大病报销并使用奖励额度后,前期积累的零报销激励额度清零。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
(8)自2025年起,除新生儿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居民医保集中参保期内参保或未连续参保的人员,设置参保后固定待遇等待期3个月;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原则上在固定待遇等待期基础上增加变动待遇等待期1个月,参保人员可通过缴费修复变动待遇等待期,每多缴纳1年可减少1个月变动待遇等待期,连续断缴4年及以上的,修复后固定待遇等待期和变动待遇等待期之和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缴费标准按照全市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标准执行。
六、缴费渠道及方式
(一)缴费渠道
1.“陕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纳税服务”模块缴费;
2.“微信”APP,在“城市服务”模块缴费;
3.“支付宝”APP,在“陕西社保缴费”模块缴费;
4.中国农业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农行掌上银行、手机银行、农行智能POS机;
5.陕西信合(农商银行)网点柜面、手机银行、个人网上银行、E终端、ATM自助机;
6.中国建设银行扫码支付、营业网点柜面、建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7.中国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工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8.中国银行营业网点柜面、中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9.光大银行营业网点柜面、光大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云缴费APP;
10.邮储银行营业网点柜面、邮储网上银行、手机银行;
11.银联“云闪付”手机APP;
12.虚拟户可到县政务大厅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
(二)缴费票据
1.使用商业银行渠道缴纳居民医保费的,商业银行提供的小票即可作为缴费票据。通过手机APP等电子渠道缴费的,电子订单的支付凭证可作为缴费依据。
2.缴费人也可在缴费的商业银行柜台打印《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省财政厅监制)。
3.缴费人可凭缴费小票或《陕西省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费凭单》,到县政务大厅税务窗口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七、缴费确认
(一) 一般人员
1.参保人员按照拟参保户籍地或居住地税务部门公开的缴费渠道主动缴费,认真核对个人身份和参保地等信息,及时足额缴纳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方式查询缴费情况。
2.参保人员选择的参保地必须至少与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中一项相同,方可完成参保缴费申报。
(二) 新增人员
税务部门无信息的新增拟参保人员,或新参保年度需调整参保缴费地的人员,须持本人户口本等户籍地有效证明、长期居住地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前往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办理参保登记后,工作人员提醒和指导参保人员根据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根据税务部门反馈的医保缴费情况,及时为参保人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参保人及时享受医保待遇。
(三) 重复参保
重复参保是指参保人在同一时间段内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 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重复参保人员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 按照优先享受职工医保、大学生身份医保待遇、常住地医保待遇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
(四) 医保退费
参保人成功缴费,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个人缴费不再退回。待遇享受期前重复缴费、参加职工医保或在其他统筹区参加居民医保,可在待遇享受期开始前终止相关居民医保参保关系的同时,办理个人退费;待遇享受期前死亡的,可按规定终止参保关系并办理个人退费。参保人员退费申请,由缴费人向县税务局提出,经县医保经办中心终审通过后完成退费工作。
(五)跨年度结算
在我市连续参保的城乡居民住院跨年度医保结算,统一以参保患者出院时间当年度结算政策办理。
跨年度跨统筹区参保住院患者,按自然年度所属不同参保统筹区结算政策分别结算。
(六)待遇衔接
参保人员已连续两年(含两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在职工和居民医保切换参保关系,其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可按照我市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补缴后不设待遇等待期,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其中,参保年度内职工医保停保人员参加居民医保,待遇期按照目前规定次月享受;居民医保停保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按照我市职工医保待遇规定执行,出现职工医保待遇无法正常衔接的情况,居民医保按照“年度参保、年度享受待遇”原则保障参保人员正常医保待遇。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县、镇、村三级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作用,切实夯实各级工作责任,确保我县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稳定在95%以上。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等困难群众在集中缴费期内务必实现参保全覆盖。压实镇、村参保征缴责任,共同推进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人社、财政、税务、民政、卫健、农业农村、教体、残联、妇联等部门要提高认识,密切配合,夯实责任,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
1.人社局要安排做好新增参保人员医保登记工作,明确各类困难群众参保资助标准,集中征缴工作开展前, 对各相关认定部门核实核准后提供的参保资助人员身份信息精准标识,根据税务局反馈的参保人员缴费记录做好权益记录。扎实做好特殊困难群众参保动员,建立参保台账,确保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100%参保,推进医疗保障“一站式”结算。落实优抚对象的参保资助政策。
2.税务局要全面履行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职责,加大征缴宣传和工作力度,持续优化居民医疗保险费征收信息系统,做好征收标准维护,拓宽缴费渠道,优化缴费服务,依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四级征缴网格,在县、镇、村广泛开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宣传动员,确保9月30日前税务征缴率达到25%,10月20日前达到50%,11月20日前达到75%,12月20日前达到100%。在参保工作推进过程中及时向相关部门精准提供已参保缴费人员信息,以便核对反馈。
3.财政局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
4.民政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等享受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 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5.卫健局负责落实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父母及十八岁以下子女参保补助政策。
6.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脱贫不稳定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人口等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7.教体局负责向全县中小学生发放《2024年黄龙县城乡居民参加医保缴费标准》及相关政策宣传单,积极动员参保。
8.残联负责核实核准并及时提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家庭中的学生和婴幼儿人员名单及动态信息,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9.妇联配合做好儿童参保专项行动相关工作,确保儿童参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广泛宣传动员。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创新宣传方式,重点围绕居民医保筹资和待遇政策开展集中宣传与经常性宣传,调动群众参保缴费积极性。要针对群众关切,做实做细群众工作,认真普及医疗保险互助共济、责任共担、共建共享的理念,加强对内对外培训、宣传,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提高参保群众政策知晓率,增强群众参保缴费意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同步做好舆情风险应对。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