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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黄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18日

黄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涉及公共危机的能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公共 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与环境保护有关的法律法规。根据《黄龙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1.3.1突发环境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三类:

(1)环境污染事件(即水污染事件、大气污染事件、噪声与振动污染事件、固体废弃物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和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农业环境污染事件);

(2)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即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

(3)核与辐射事件(即核电厂以外的核设施事件和辐射事件)。

1.3.2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依据《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要求,将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重大环境事件(II级),较大环境事件(III级)和一般环境事件(IV)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区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 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7)核设施进入场外应急状态;

(8)利用放射性物质制造恐怖袭击事件,或恶意袭击核设施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二)重大环境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4)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等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城、乡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5)核设施进入场区应急状态;

(6)丢失、被盗、失控1、2类放射源。

(三)较大环境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区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

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核设施进入厂房应急状态;

(4)丢失、被盗、失控3类放射源。

(四)一般环境事件(IV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丢失、被盗、失控4、5类放射源。

2组织体系

2.1实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分级负责制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一般环境事件和较大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县级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县政府直接指挥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可根据应急工作需要,请求市生态环境局支援。

2.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黄龙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黄龙县境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1指挥部组成

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人武部、宣传部、公安局、经发局、财政局、城管局、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交运局、民政局、卫健局、水务局、市场监管局、气象局、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当地驻军主要负责同志组成。

2.2.2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我县环境应急预警机制;

(2)统一协调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环境事件的应

急救援工作;

(3)研究和部署环境应急工作的公众宣传和教育,统一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

2.2.3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局长兼任。

(1)贯彻落实市、县有关突发环境应急工作的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负责县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的接收、核实、处理、传递、通报、报告等日常工作;

(3)了解、协调、督促县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准备工作;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乡镇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工作;

(4)按照县政府统一安排和部署,组织有关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5)应急响应时,负责收集情况并及时提出报告和建议。传达、执行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令,并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报告;

(6)承办应急状态终止后应急委员会决定的相关事宜。2.2.4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络员组及其职责

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组成,确保联络员组的有效活动。

(1)平时,交流县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应急准备工作情况和国内外有关经验,共同研究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求,积极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3)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2.2.5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协调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及其职责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专家咨询组由生态环境、水务、消防、卫健、市场监管、交通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其职责是:

(1)平时,就应急准备中的重要问题进行研究,提供咨询服务;

(2)应急响应时,参与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合理意见或建议。

2.2.6各相关部门职责:

生态环境部门:起草、制定适合当地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监督检查,负责污染事件的调查、取证、赔偿、处罚、信息发布等事项的监督检查等。

县委宣传部:负责信息发布内容的把关审查工作。

交运部门:负责公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对危险污染物承运单位、驾驶人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该事项的监督检查。

卫健部门:负责危险污染物的鉴定和事故伤亡人员以及处置过程中意外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

经发部门:负责危险污染物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及其改建、扩建的审查,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登记、应急救援的组织和协调。负责危险污染物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对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对该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现场进行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该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要求对事故隐患进行立即排除和限期排除;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停止使用,对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水务部门:禁止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从城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尧门河水库通行,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安全,确需通行的,报当地公安部门,经当地公安部门同意,划定通行路线,并监督通行。

公安部门:协调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支援行动;协调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协助查处违法、违章车辆以及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车辆。

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负责通信畅通无阻。

人民武装部及当地驻军,积极协助当地政府抢险、救人,保护财产安全,排除事故隐患。

2.2.7乡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

各乡镇政府比照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成立相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构。环境应急救援指挥坚持属地原则,当发生较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发生地政府要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工作,并为参与应急救援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2.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及其职责

县级有关职能部门负责成立环境监测、气象、公众信息、通信保障、医疗救护、交通保障、后勤保障、治安维护、隐蔽和撤离等应急准备和应急支援的若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

(1)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方针和政 策;

(2)检查、指导各乡镇应急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并在应急响应时实施对口支援;

(3)培训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队伍,组织单项演练、配合做好全县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和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按照突发事件重要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相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 可能性增大时,按照本预案程序立即启动。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须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报告。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其他级别的预警按相关规定执行;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3.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程序

3.2.1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人员及担负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要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并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部门及县突发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在确认发生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环境事件后,乡镇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要在1小时内向县政府报告。县政府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3.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处置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要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3.2.3现场应急处置

(一)现场应急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四条原则:

(1)控制污染源,尽快阻止污染物继续排放;

(2)尽可能控制和缩小已排放污染物扩散、蔓延的范围,把突发环境事件危害降低到最小程度;

(3)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避免人员伤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4)应急处置要立足彻底消除污染危害,避免遗留后患。

(二)救援力量和专家到达现场后,应立即会同现场救援

指挥部和责任单位进行磋商,迅速分析、收集和汇总事件发生的危害情况,对事故现场进行监测分析,对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做出评估。

(三)对属于已有成熟处置经验或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意见,经指挥部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可按其经验和方案实施应急处置;对无成熟处置经验和方案的突发环境事件,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研究制定应急方案,经指挥部同意,提供给负责处置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四)对于可能会给周围环境造成影响和损害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协调责任单位做好相应的群众撤离、疏散、隔离或其他防护措施,需要对区域实施封锁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安排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支持。

(五)对于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可向上级政府请求力量救援,应急处置过程中需要应急物资时,由县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用。

(六)对于放射性物质扩散、排放剧毒性污染物、危害情况紧急的突发环境事件,县政府抽调武警、消防部门、当地驻军以及其他专业队伍给予支持。

3.2.4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全面收集和保护有关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危害及其损失等方面的证据和资料。对在突发环境事件中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2.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状态:

(1)事件现场得到了有效控制,事件危害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和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应急终止由突发环境事件指挥部或黄龙县应急办公室决定并宣布。

3.3突发环境事件受害群众安全防护

3.3.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指挥部向群众告知应采用的安全防护措施,由当地政府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3.3.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3.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3.4善后处置

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遭受污染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3.5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对环境应急工作人员要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对可能引起环境污染的企事业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它险种。

3.6通报与信息发布

3.6.1事件的通报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的县政府,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县政府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

(2)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及当地驻军有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的情况。

3.6.2信息发布

县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突发环境事件的有关信息,商宣传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发布。

4应急保障

4.1通信保障

突发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环境应急处置全县联动系统和环境安全科学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各专业应急分队间的联络畅通。

4.2人力资源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组的主管部门要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加强环境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要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预备应急力量。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并完成抢险、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处置工作。

4.3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县专业技术机构要确保能够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技术支援。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有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5.2宣传和培训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各有关方面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要针对本县特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6附则

6.1预案管理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