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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现将《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2日

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和依据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和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全面提高黄龙县人民政府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和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为县级和专项应急响应的指导文件,为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纲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和《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龙县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结合黄龙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龙县辖区内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或参与的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工作。涉及跨越本行政区域的、超越本县处置能力的,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黄龙县人民政府需做好相关协调及配合工作。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底线思维、着力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重要论述,加强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推进全县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坚持以预防为主,从注重救灾救援向灾前预防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最大程度地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县人民政府按照突发事件级别组织应对工作,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项机构。当突发事件超出属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者组织应对。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所辖区域突发事件应对有关工作。县级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属地管理范畴。

(3)源头防范,过程管理。突出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加强风险识别和隐患排除,坚持“事前防范、事发响应、事后恢复”并重,深化全过程管理。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协同应对机制,有效整合各类资源,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应对转变,充分发挥应急管理机构统筹协调,行业(领域)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驻地军队、武警以及社会力量的特长优势,健全完善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突发事件应对体系。

(5)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切实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坚持依法依规处置突发事件,及时、准确、客观、统一发布权威信息,认真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强化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6)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发和成果转化,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作用,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强化应急装备技术支撑,依靠科学技术,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水平。

1.4 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火灾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和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事件,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民族和宗教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刑事案件、恐怖袭击事件、信访群体性事件、市场稳定性事件、网络信息与安全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5 突发事件分级

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并遵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特别严重,对多个地区或全省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特别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委、省政府统一协调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重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严重,对某地区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省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较大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严重,对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一定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市级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一般突发事件是指事态较轻,仅对局部较小范围内社会财产、人身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一般需要黄龙县人民政府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

具体分级标准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并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黄龙县行政区域内重点地区或重要时段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响应级别。预案启动过程中,可视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1.6 应急预案体系

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执行提供支撑的行动方案、工作手册、资源保障方案等支撑性文件。

(1)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

1)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要突出“总体指导”,重点在分类分级、工作原则、预案体系、组织机构、运行机制、应急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2)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要突出“职责分工”,重点对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

3)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2)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是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的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操作指南,要突出“具体措施”,重点确立基层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各单位对各类危险源的防控和监管措施,明确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具体的处置程序、方法,要简明实用,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

(3)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1)应急工作手册。应急工作手册是预案涉及的有关工作机构对自身承担职责任务进一步分解细化的工作安排,是本单位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指引。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落实相关应急预案的需要编制相应的工作手册,明确工作职责、任务、内容、流程和具体责任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基层组织和单位根据自身实际,可单独编制工作手册,或将有关内容融入预案合并编制。

2)事件行动方案。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现场指挥机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执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3)风险评估。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4)应急资源调查。全面调查本区域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完善。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体系

2.1.1领导机构

在黄龙县委、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黄龙县各类突发事件的指挥、协调、处置工作。

组 长: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组长: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经济发展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审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红十字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气象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和各乡镇。

应急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全县应急体系的建设完善,审定及发布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研究确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2)全面组织、协调全县各部门和社会各方力量,统一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工作;

(3)当突发事件超出本县处置能力时,依法请求上级人民政府的支援,并根据需要提请上级人民政府启动更高层级的应急预案;

(4)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县委、县人民政府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其他需要报请县应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应急领导小组组长职责:组织召开全县应急管理工作会议,研究部署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建立应急体系,颁布实施全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依法组织实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迅速果断、科学决策,最大限度防止和减少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应急领导小组副组长职责:负责全县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的指令,协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处置突发应急事件,协调各部门、乡(镇)、单位和应急工作小组之间的应急行动,传达响应扩大或应急结束指令,总体负责善后处理工作。

2.1.2 办事机构

黄龙县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应急管理相关文件以及突发事件信息的接收、记录、处理与报告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全县应急管理工作;协助县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专项机构

专项机构是指县委、县人民政府根据我县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风险分布特点和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的专项指挥机构(专项指挥部或专业委员会)或其他议事协调机构(各类突发事件专项指挥机构和牵头部门详见附件1)。在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组织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响应、资源保障、恢复重建等工作。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牵头,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综合工作由各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牵头部门承担,负责相关应急预案的起草、管理、衔接,提出响应启动建议和措施。

2.1.4工作机构

各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分别设在相应牵头部门(单位),指挥场所在牵头部门(单位)设立。如果条件不具备,则由专项指挥机构决定,在适当地方设立,充分利用现有指挥系统,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发生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尚未涵盖的突发事件时,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根据事件性质和工作需要,指定相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和指挥机构组成,或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2.1.5基层组织机构

各乡镇设立或确定应急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职责为组织实施本辖区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应明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责任人,协助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其他基层组织和单位在县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

2.2指挥体系

2.2.1专项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县委、县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突发事件专项指挥部,指定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履行统一领导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各专项指挥部在牵头部门(单位)下设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突发事件牵头部门(单位)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协调专项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工作;履行信息管理、信息报告、预案管理、资源保障和综合协调等职能。

2.2.2现场指挥部

县级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现场指挥机构的保障。原则上现场指挥机构不层层设立,一般根据响应级别和救援需要设立联合指挥部。

2.3专家组

县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制定专家咨询制度,研究突发事件应对等重大问题,提出应对措施建议。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救援、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3.1风险防控

(1)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按照“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源头管控”的原则,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风险辨识、分析、会商、研判、防控等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风险。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决策事项,牵头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作出决策前均应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2)统筹建立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基层组织机构要建立完善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充分发挥“五级联动”工作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网格化作用,切实打通应急预案“最后一米”。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和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整改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对一些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社会问题,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3)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基层组织单位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4)强化基础设施安全防控。县人民政府制定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应当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辨识与评估,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5)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县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从源头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救援能力。

3.2监测与预警

3.2.1监测

县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特点,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体系,通过互联网、监测网点、监测平台、信息报告员等多种手段和渠道,掌握、收集突发事件信息,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各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

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矿山开采、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传染病疫情、野生动物疫情、重大关键基础设施、恐怖袭击、油气及电力供应中断、金融、民族宗教和网络与信息安全等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和必要的设备设施,对突发事件易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目标进行全天候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有效的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最大限度减少或控制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如需共同研判,由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召集有关人员共同分析、研判所获取的信息,提出预警及应对措施。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2预警

3.2.2.1预警级别划分

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区域范围,突发事件的预警从高到低可划分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予以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法律、法规、规章对预警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蓝色预警(四级):预计发生一般以上突发事件,事态可能扩大,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黄色预警(三级):预计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事件,或已经发生一般事件、事态有扩大趋势,由延安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预警信息的具体分级标准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和陕西省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分级标准由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予以明确。

3.2.2.2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事件,各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各工作机构接到相关征兆信息或报警信息后,及时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灾害,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专家学者进行会商,根据分析评估结果,确定预警级别,提出响应启动建议。

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根据分析研判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应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相应工作机构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3.2.2.3预警信息发布

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按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人民政府通报。

预警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预警信息经审批后通过本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发布。注重现代科技手段与传统方式的结合,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动员基层组织机构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及时、准确、客观地公开播发预警信息;对老、幼、病、残、孕以及留守儿童、流动人口等特殊人群,学校、医院、敬老院、娱乐场所、文化旅游景区、人员密集场所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2.4采取预警措施

(1)发布三、四级预警后,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有效开展预警行动。

1)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和预报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及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定时向社会公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4)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发布一、二级预警后,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除采取以上预警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命令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学者、技术骨干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要财产,并予以妥善安置。

7)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8)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加大预警信息传递的范围和频次,及时向社会传播防灾、减灾、抗灾、救灾有关知识,动员公众自觉做好个人防护。

9)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10)周边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黄龙县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安排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2.2.5预警调整与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县人民政府或有关专项机构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报告和通报有关情况。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相关风险已降至可接受水平,预警信息发布单位应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信息报告

(1)信息报告制度

县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要依据速报事实、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快速准确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和协同会商机制,建立完善应急值守、信息报告、奖励激励等制度,落实各类法人主体的信息报告责任,统筹整合基层信息资源,完善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建立规范的基层网格员制度,实现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全覆盖、无死角,做到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和先期处置,为突发事件及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

(2)信息报告内容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含环境影响)、人员伤(病)亡和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急需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突发事件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需向有关国家、地区通报信息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办理。报告涉密的突发事件信息,应当遵守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关规定。

(3)报告程序和时限

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重大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向县人民政府、县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同时通报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辖区可能受影响的区域。事发地人民政府以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送突发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时期,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不受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执行首报、续报和终报制度,首报要快,续报要准,终报要全。

特殊情况下,突发事件信息可以越级上报,但必须同时报告越过的政府及专项机构、工作机构。

凡突发事件相关上位预案或政府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该类事件信息报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2先期处置

(1)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第一时间组织公民开展自救互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或者灾情蔓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事件处置情况。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开展应对处置工作,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迅速控制可疑的传染源,积极救治病人,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加强个人防护;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对因本地区、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地区、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地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及时开展劝解、疏导及人员接回等工作。

3.3.3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

(1)分级应对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生一般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或超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以下突发事件,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或超出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一般及以上突发事件,提请上级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应对。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应对,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应对。

(2)响应分级

按照县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处置权限、资源调配能力将县级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三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三级、二级和一级。涉及港澳台人员和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或当事件本身比较敏感、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举办、重要会议召开等期间,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

县级三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机构的工作机构提出启动建议,县突发事件处置牵头部门负责人决定启动,一般应对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认为需要予以指导帮助的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县级层面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协调事发单位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二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机构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县级专项机构指挥长决定启动,一般应对一般突发事件或需要县级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应对处置的一般以下突发事件,指挥长由县级专项机构的负责同志担任,必要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县级一级响应,由县级专项机构提出启动建议,报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配合上级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县级指挥长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担任,同时报请市人民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请求支援。

乡镇或其他单位的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本地区或本单位实际情况予以明确。具体响应分级标准、措施在相关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进行规定,上位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4指挥协调

各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在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对相关突发事件的指挥体系进行明确。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专项机构、工作机构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相关机构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对处置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及应急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指挥权提升至县级指挥机构。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启动县级应急响应,县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指挥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工作。必要时,县委、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带队或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下级人民政府的现场指挥机构应纳入上级现场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发布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发布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当上级指挥机构或工作组到达现场时,现场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的保障工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人武部(民兵应急连)、当地驻军、武警中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等接受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现场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联动单位负责人参与突发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应加强与参与突发事件处置相关力量的沟通与协调,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区域、行动路线、工作程序等事项。必要时,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协议,重大事项和任务调整须经指挥长同意。处置救援结束,应做好工作交接,并向现场指挥机构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安、交通、发改、消防等部门和事发地政府等应优先保障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力量。现场处置的各种救援力量,应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动、统一行动。

3.3.5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或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和有关单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现场信息获取。组织现场人员、勘察人员等,迅速获取核实现场信息,特别是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情况,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转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威胁人员,保护、转移重要财产,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3)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及时、安全送达;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调度社会救援力量,防止无序施救造成混乱。

5)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研判,提出专业应急处置措施或建议;

6)立即抢修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电、供气、供热、输气、输煤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制定临时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7)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因子、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整治污染隐患,妥善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弃物;

8)禁止或限制使用、拆除或迁移妨碍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9)启用县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向单位、个人依法调用、征用其他应急救援急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10)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11)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避难场所和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生活必需品和重要民生商品,开展卫生防疫及其他保障措施,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12)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13)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

14)加强价格监管,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5)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16)依法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检查和封存物品;

17)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事故性质和危险特性,按照防护等级穿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当遇到可能威胁人身安全的险情或可能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造成伤害时,应急抢险人员要善于自我保护,避免不必要的人身伤害。

18)采取其他防止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专项指挥部、部门和医院、疾控中心等有关单位应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包括参照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可以对甲类传染病(包括参照甲类管理)疫区实施管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范围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范围,划定疫点、疫区或控制区域。

2)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3)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卫健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4)实施限制和封闭。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查封或关闭与食品、药品、疫苗、野生动物、家禽家畜有关的场所;根据需要划定疫点、疫区。

5)保障基本生活。为疫区隔离群众提供食品、饮用水配送,水、电、气、暖购买等基本生活保障;重点关注病人、孕产妇、残疾人、独居老人等人群的特殊需求。

6)开展群防群控。乡镇及居(村)民委员会要协助卫健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以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开展封存、销毁、扑杀和遗体处置。查封、扣押和销毁问题药品、疫苗和食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灭杀农作物病虫;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8)流行性调查。制定方案组织溯源调查和流行病学等公共卫生调查,迅速查明事件原因和传播途径。

(3)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组织处置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2)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3)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4)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5)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在地方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单位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加强对重要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7)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具体措施按专项预案规定执行。

(4)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做好交通运输、医疗救治、能源供应、通信、灾害现场信息、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

(5)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6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由履行应对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会同县委宣传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突发事件发生初期,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报请县委宣传部门或履行应对职责的指挥机构同意后,第一时间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信息发布工作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行动。一般突发事件信息由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发布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新闻通稿、举行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采访,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手机短信等平台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及县委宣传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批准,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3.3.7扩大应急

如果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预计升级为较大以上级别或依靠全县现有应急资源和人力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需要实施扩大应急。县委、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市委、市人民政府及有关方面增援。

实施扩大应急时,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事发地乡镇要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3.3.8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或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

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恢复与重建

3.4.1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或补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事发地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对于损失巨大,我县处置有困难时,由县人民政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请求予以援助支持。

3.4.2恢复重建

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经济发展局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提出恢复重建的意见和建议,按照有关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及时组织和协调当地经济发展、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恢复重建工作,发挥各自优势,尽快恢复受突发事件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与正常社会秩序,需要在一段时期内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时,应制定方案予以保障。需要上级政府支持的,由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提出请求。

3.4.3调查、评估与总结

(1)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并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一般突发事件由县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引起公众关注、造成较大影响的一般以下突发事件及县级层面认为有必要的,由有关工作机构提请县人民政府提级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县有关部门或单位于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本行业(领域)上年度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本行政区域上年度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抄送县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4 应急保障

4.1 队伍保障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综合消防应急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县级党委、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为建设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大型企业或行业救援力量,采取购买服务等形式,重点推动矿山、危险化学品、洪涝、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医疗卫生、桥梁、隧道、生态环境等专业救援队伍建设,队伍类型要覆盖区域内主要事故灾害和风险种类,同时推动组建通信、供电、供水、交通等保障、抢修类救援队伍。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应急救援力量。驻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驻黄军队、武警部队建立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请求驻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协助开展抢险救灾工作。

(4)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乡镇人民政府及居(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有关单位,依托民兵、预备役人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保安员、红十字救护员等具备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传递预警信息、开展自救互救、转移安置人员,协助做好秩序维护、物资发放等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救援力量。社会应急救援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发挥志愿者和民间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推动其有序有效参与应急救援工作。提升社会应急力量专业能力和管理水平,发挥其有益补充的作用,形成群策群力应急救援体系。

(6)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贯穿应急管理全过程,覆盖应急救援全领域的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增强突发事件应对的技术支持能力。健全完善专家调用机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特别是一线救援专家的参谋、智囊作用,为各类突发事件应对提供决策咨询。

(7)跨区域交流合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队伍跨区域的交流与合作机制,促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等与外界先进应急救援队伍的交流学习,建立健全跨区域应急救援合作机制。

4.2 财力支持

(1)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单位要保障本单位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

(2)县级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启动县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请求,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

(3)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装备、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5)建立健全灾害风险保险体系,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安排应急救援人员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抢险救援行动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3 物资装备

(1)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突发事件种类制定物资储备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经济发展、县财政、县卫生健康、县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保障系统,完善重要物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装备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配送。

(3)鼓励引导基层组织机构和家庭储备基本的应急自救物资和生活必需品。

4.4 科技和产业支撑

(1)提高应急管理的产业化水平。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具备相应条件的教学科研机构培养应急管理专门人才,开展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引导企业开展应急技术装备研发、应急产品生产制造和从事应急服务,培育一批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优势、具有竞争力的企业。

(2)以信息化推进应急管理现代化。充分加强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在风险防控、预警监测、综合研判、指挥调度、应急资源管理等方面的运用,打造系统化、扁平化、立体化、智能化、人性化的现代应急管理体系。

4.5 其他保障

(1)医疗卫生保障。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提高救治能力,保障医疗资源配备,增强救援能力建设,及时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和心理援助等卫生应急工作。县卫生健康、县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由红十字会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

(2)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县交通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装备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鼓励社会应急运力参与,进一步规范社会运力的动员和征用程序,完善社会运力、物资设备征用补偿制度。深化军地合作,实现运输资源优势互补。

(3)治安维护。县公安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维护工作。制定不同类别、级别突发事件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社会秩序。事发地人民政府协助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应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通信保障。县经济发展局、县融媒体中心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应急通信、广播保障工作体系,建设专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平台,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经济发展局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工作。

(5)公共设施保障。县经济发展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6)人员防护。县人民政府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各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7)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县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为按照统一指挥参加应急救援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应急队伍配备专业器械、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有条件的乡镇和部门可以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提供必要的装备。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在最短时间内,安排调度救援装备,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基础信息服务保障。县气象部门要加强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县水务部门要及时提供河流、水库水情的实报和预报,为应急处置提供水文资料和信息服务。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及时提供滑坡、崩坍等地质灾害的基础信息,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质信息服务,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险情坐标,积极联系相关技术单位开展遥感监测、地图影像等技术支持,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建立并规范数据采集、维护、交换、更新长效机制,做好应急平台和基础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对接,实现监测、监控、预警等工作信息化、现代化。

(9)区域合作保障。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应急管理区域合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联动机制、应急资源区域共享机制。加强与毗邻区域的应急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训练基地共享与应急演练联动,为应对跨区域突发事件提供合作与联动保障。

4.6 宣传和培训

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乡镇、居(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当结合各自实际,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有趣的方式,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增强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灾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学校、幼儿园应当在县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将应急管理相关培训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切实加强基层干部应急处突能力培训。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

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县交通运输、县文旅、县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营造良好应急文化氛围,提高全社会自救互救能力。

4.7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考核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绩效考核范围。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对影响广泛、情况复杂、危害严重的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专项表彰。

(3)各级党委组织部门以及干部人事部门要将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应对突发事件中的表现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4)对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预案管理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评估、修订等工作。

5.1 预案规划与编制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历史情况和重大风险隐患,确定本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基本框架,明确编修单位。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以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预案做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意见。

5.2 预案审批与衔接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应急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承担本级预案体系范围内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和下级总体应急预案的备案工作。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起草,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部门负责起草,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报上级相应部门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经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印发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抄送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各专项应急预案涉及部门,根据承担职责制定相应的部门预案,由专项机构牵头单位衔接协调。

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的预案,径送县应急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报批的预案,应提交预案文本、起草修订说明、风险评估报告、资源调查报告、征求意见情况和专家评审意见。报备的预案应提交正式印发的预案文本、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资源调查报告。部门应急预案印发前,应征求本级应急管理部门意见。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

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要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5.3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县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人民政府及其专项机构、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综合应急演练和专项应急演练,必要时可以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应急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和协同处置能力。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组织常态化应急演练。

基层组织机构也应当结合实际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定期对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对预案是否需要修订做出结论,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3)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预案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相关专项预案修订内容,可以以专项机构牵头部门印发,周知有关单位。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2)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群众自治组织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龙县突发事件专项机构和主要牵头部门

   2.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

   3.黄龙县县级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4.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

   5.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图

   6.黄龙县突发事件预警发布流程图

   7.黄龙县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流程图

   8.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流程图

   9.黄龙县相关部门(单位)联系方式

   10.黄龙县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初报)

   11.黄龙县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续报)

   12.黄龙县突发事件重大信息报告表(结案报告)

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