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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黄龙县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机制,指导和规范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提高黄龙县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黄龙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延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结合黄龙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黄龙县范围内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害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其他突发公共事件中涉及的应急医疗救援工作,另行制定有关预案。

1.4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监测、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县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有关工作。

(3)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处理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先进、完备的科技保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处理,县直单位和机构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组织、动员公众广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黄龙县政府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由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行使县应急指挥部职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黄龙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指挥;落实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决策。

副总指挥: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卫生健康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经济发展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决策部署;

(2)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黄龙县关于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等级及响应级别,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结束工作;

(4)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5)按照上级要求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信息;

(6)批准和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方案;

(7)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交办的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批示和指示。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期间的值班值守,做好事故信息的汇总和上报工作;

(2)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负责制定本预案,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4)根据上级或有关部门提供的预警信息,及时分析整理、适时发出本县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警告或警示;

(5)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及时收集、快速核实相关信息,迅速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6)贯彻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

(7)及时向上级部门单位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应急处置信息;

(8)迅速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指令,通报有关情况;

(9)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处理相关事项;

(10)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传达县委领导关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新闻报道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宣传报道;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加强网上信息发布的管理和引导。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监测、评估、预测、预警,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负责处置结束后的总结评估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对全县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组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监督指导文化和旅游产业相关(企业)单位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保障重要民生商品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和重要能源可靠供应,做好粮食应急保供工作;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广电公司、铁塔公司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依法落实疫区封锁、现场控制、强制隔离措施;会同县卫生健康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流调工作;密切关注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县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与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和样品采集及保存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对野生动物的病样采集,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

县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亡人员的殡葬相关善后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做好相关社会救助工作,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患者纳入基本生活救助范围。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资金;做好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运输企业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对乘坐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和交通工具的消毒处理等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疫区的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县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类应急救援力量与救灾物资参与、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协调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及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质量监督;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惩扰乱市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薪酬待遇、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监督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组织人畜共患传染病所涉动物疫病的监测、排查、流调和应急处置,依法开展动物疫病防控工作;配合做好农村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工作。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系统各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组织做好在校、在园学生和教职工的宣传教育、自我防护及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负责做好体育活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对体育场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或协助解决检测技术、药物、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负责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依照法定职责组织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提出非生物环境污染防控措施的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处置,维护环境安全。

县红十字会:负责参与协调、组织接受有关方面的应急捐赠,做好捐赠款物的使用管理及信息公开;及时向群众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依法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捐赠活动;组织所属救援队伍配合专业医疗救援等队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群众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等工作。

县人武部:组织指挥驻黄部队、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事件现场的控制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应急值守机制,及时接收、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配合相关部门指挥协调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需要,积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应急工作组

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疫情防控组、医疗救护组、治安管理组、舆情报道组、善后处理组六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成员单位:县卫生健康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县应急指挥部的会务组织,建立会商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协调解决具体问题;强化综合协调、工作统筹;汇总、统计、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研判事件形势,研究提出防控措施的建议;督促、指导、评估各部门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做好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其他市(地)的联络沟通;承担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疫情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或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疫情防控、卫生防疫等工作,采取必要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大和蔓延;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做好各类公共卫生物资的生产、配送、调拨、监管、征用、运输发放等;协调联系有关专家对事件应急处理过程提供专业意见和技术支持。

(3)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医疗卫生队伍或专业技术机构开展相关病例现场医疗救治、院前急救、病人转运、康复治疗等应急医疗救治工作。

(4)治安管理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对事发区域实施警戒、现场管制,做好疫区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管理,疏散和撤离受影响人员。

(5)舆情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外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工作;及时收集、整理舆情监测信息,积极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澄清、管控各类谣言,依法打击编造散布传播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指导相关部门宣传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

(6)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红十字会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安置受影响人员,保障其生活供应、处理死难人员尸体、接收和管理社会各界捐赠、消除环境污染,并对潜在危害持续监控。

3 监测和预警

3.1 监测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建立和完善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网络系统,包括:法定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网络、哨点监测、症状监测网络、实验室监测网络以及全县统一的举报电话。

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各自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和管理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及时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结合我县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县卫生健康局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3.2 预警级别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3 预警发布

各类医疗机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根据监测数据,对区域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趋势进行分析、判断和评估,向县卫生健康局提出预警报告。县卫生健康局收到报告后,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汇报,并申请组织专家进行研判,根据专家意见向县政府提出相应级别的预警建议。

县政府依据有关权限和程序,向社会或相关单位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蓝色预警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由县政府或授权县卫生健康局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由上级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发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及时转发。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

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估计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预警信息。

3.4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向社会公布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卫生健康局和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专家,随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可能发生的机率,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级别;定期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新闻报道工作进行管理,宣传避免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加强值守;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县应急指挥部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卫生应急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理和救治工作的准备;

②调集卫生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③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危险区域及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④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应急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⑤及时向社会发布采取的特定措施和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⑦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3.5预警解除

(1)红色、橙色或黄色预警:县应急指挥部及时转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以及省级以上发布和解除的预警信息。

(2)蓝色预警:由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卫生健康局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1.1 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县卫生健康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公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责任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

开业医生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的负责人。

4.1.2 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尽快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

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后,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县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县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卫生健康局可直接上报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县卫生健康局应视情况及时向周边县区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报信息。

4.1.3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范围包括可能构成或已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信息报告标准详见附件4)。

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信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初次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名称、初步判定的事件类别和性质、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可能原因、已采取的措施、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重大及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结案报告:事件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级标准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由相应级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在确认事件终止后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4.2 响应分级

按照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参照《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我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未达到二级响应条件时,由相关乡(镇)启动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二级响应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决定启动,主要应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一级响应由县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主要应对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先期处置,并立即向上级政府或上级相关部门报告请求支援。

4.3 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立即启动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快速组织各方面力量,开展以抢救生命、防止事态扩大为主要内容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和控制工作,组织就近医疗卫生人员积极救治病人并加强个人防护;做好疫病区域现场划定,控制可疑的传染源、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实行有效的现场管控措施;明确临时防控和处置人员及装备集结地域,并根据处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组织防控处置人员及装备到达事发地区;对进入疫病区域车辆实行交通管制,确保道路有序畅通;按照信息报送规定上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和先期处置情况。

4.4 响应措施

4.4.1 县及乡(镇)政府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及时调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管理和运输安全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政府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疫区实行封锁,由省政府决定。对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县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采取限制措施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课、停业;封闭或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县卫生健康局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由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发布有关疫情信息;

8.开展群防群治:乡(镇)以及村委会(社区)协助县卫生健康局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4.4.2 县卫生健康局

1.组织各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监督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级别。

3.根据需要组织开展针对消除事件原因、控制危险区域和保护健康人群(包括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应急控制措施。

4.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5.县卫生健康局在省市卫健委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或公告后,应及时向各有关部门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

6.组织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内容的培训。

7.根据事件性质,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8.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4.3 县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上报确诊。

2.协助县疾控中心人员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工作。

3.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引起身体伤害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置。

4.4.4 县疾控中心

1.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和分析工作。

2.疾控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尽快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

3.县疾控中心,应及时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的标本,进行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4.县疾控中心负责开展全县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4.4.5 县卫生监督所

1.开展对医疗机构、县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和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协助县卫生健康局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4.4.6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信息发布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卫生健康局依据上级的授权由信息报道组上报政府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门利用宣传媒体发布。

(2)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4.6 响应终止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险因素已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后,可以终止响应。响应终止后,可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县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请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终止报请上级政府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本着“积极稳妥、深入细致”的原则,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件影响,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有关部门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和社会秩序。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遭受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3)对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参与应急处置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

(4)紧急调集或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提供的劳务应参照市场价格给予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5.2 工作总结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县卫生健康局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对事件的应急处理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报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总结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

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置过程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技术保障

6.1.1 信息系统

建立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系统的信息、技术平台,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县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救治机构与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信息共享。

6.1.2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要加快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基层预防保健组织建设,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的责任;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疫情信息网络;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基础设施和实验室设备条件;加强疾病控制专业队伍建设,充分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理、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

6.1.3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县范围内建成包括急救机构、传染病救治机构和化学中毒与核辐射救治基地在内的,符合县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应急医疗救治体系

6.1.4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要明确职能,落实责任,规范执法监督行为,加强卫生执法监督队伍建设;对卫生监督人员实行资格准入制度和在岗培训制度,全面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6.1.5 卫生应急队伍

县卫生健康局要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组建和完善疾病防控、医疗救治、卫生监管等专业卫生应急队伍,并加强管理和培训,加强队伍装备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综合能力。

6.1.6 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模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县卫生健康局应根据自己的职责、权限和义务开展相应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6.2 应急资金保障

县政府要将公共卫生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公共卫生应急队伍培训、演练、装备补充及维护应急物资储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需要,年度预算不能满足应急工作需要时,报县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预算。

县财政局负责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财政补助政策,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并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县政府负责全县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2)县政府要建立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物资和生产能力储备。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提出物资使用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用储备物资。

6.4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政府要组织公安、武警部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实施。

6.5 通信和交通运输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队伍组建单位应为医疗卫生救治队伍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县经济发展局要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为事件应急处置提供通信保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调度、放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和车辆,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与医疗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6.6 宣传教育

县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6.7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与培训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公布咨询电话,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对各成员单位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进行培训。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演练、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活动。本预案原则上至少每3年进行1次演练。

7.3 修订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3)面临的安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在应急演练和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6)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报县应急管理局和市卫健委备案。

7.4 奖惩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4.1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处置工作、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追责和处罚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应急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黄龙县卫生健康局制定并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架构图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

3.黄龙县相关单位联络表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标准

5.黄龙县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表

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