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9日
黄龙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维护全县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为目标,建立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生物安全事件管理与应急处置机制,提高预防和应对生物安全事件能力,快速有效处置生物安全事件,最大限度降低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生物技术研究开发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延安市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预案,以及《黄龙县突发事件风险评估报告》《黄龙县突发事件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等相关技术文件,结合黄龙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动植物疫情、外来物种入侵、实验室生物安全等生物安全事件。
传染病疫情适用于《黄龙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不适用于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指挥,分类管理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黄龙县生物安全领导体制,加强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各有关部门根据三定方案分别负责各自领域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各自领域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及应急处置工作。
1.4.2 预防为主,科学防控
牢固树立生物安全发展理念,关口前移,超前防范,各有关部门加强风险防控,做到生物安全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争取最大程度地预防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减少其危害。
1.4.3 依法处置,协同应对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实施应急处置,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部门加强生物安全事件联动应对机制,协同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县应急指挥部
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黄龙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黄龙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县农业农村局局长、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委办、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红十字会、武警黄龙中队。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处置工作,县委、县政府可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对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调整。
2.1.2 县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制定的生物安全与防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标准、政策;
(2)审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3)审批生物安全与防护应急物资、装备及专项资金;
(4)决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5)指挥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6)协助、配合上级政府的生物安全事件现场处置工作;
(7)负责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8)负责发布生物安全事件的新闻和信息;
(9)决定生物安全事件相关奖惩事项。
2.1.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县委办:传达县委领导关于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处理生物安全事件中的涉外事务;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委宣传部:统筹指导生物安全事件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要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踪了解、研究掌握宣传舆情动态;负责生物安全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承担县委、县政府新闻发布组织实施工作,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闻记者的服务引导工作;负责生物安全事件对外宣传口径的审核、把关;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政府办:传达县政府领导关于生物安全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卫生健康局:组织协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立专业处置队伍,组织培训和演练;组织或协助、配合上级部门对生物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置;负责收集与上报相关信息;检查、督导辖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组织协调指导教育科研机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公安局:加强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丢失和被盗、被抢;协同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共同参与防控处置工作,维护事件处置现场的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收集并固定现场违法犯罪行为证据,打击处理现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保护参与处置工作人员的安全;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预算内应急专项资金的拨付执行、监督管理,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协调重要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
县民政局:参与善后处置工作,负责因灾划为低保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力量,协助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落实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依法处置生物安全事件所致的环境污染,修复生态破坏;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动物疫情处置及农业领域植物疫情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组织协调兽医实验室发生的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应急管理局: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事件处置或为处置提供相关保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野生动物疫情处置,负责职责范围内外来物种入侵的应急处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县红十字会:组织开展应急医疗救护,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武警黄龙中队: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参加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应急事项。
2.2 办事机构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健康局,县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县卫生健康局局长兼任,县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由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分管领导、县农业农村局分管领导和县自然资源局分管领导兼任。
县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负责收集、通报可能发生生物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判监测、预警信息;组织协调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各成员单位传达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策、指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预案演练;组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各自领域生物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培训;负责县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处理日常事务,起草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文件,组织落实县应急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3 专家组
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处置需要设立专家组,负责为生物安全事件信息研判、事件评估、应急措施、技术方案制定等提供技术支持,并参与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专业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植物病虫害预防控制机构等专业机构要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测及应急处置工作。
2.4.1 县疾控中心
储备必要和足够的生物安全防护技术和物资,负责本县生物安全事件的病原学检测任务;承担对本县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技术培训和指导任务。
2.4.2 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生物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对不符合要求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依法进行处罚。
2.4.3 县医院
储备必要和足够的经生物安全防护培训人员、技术设备及应急药品,负责收治生物安全事件感染者和医学观察人员。
2.4.4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应组建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本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的审查和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监督审查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制定的风险评估报告和实施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4.5 黄龙县植保植检站(农检中心)
负责农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监测;负责农业植物病虫(草、鼠)害综合防治、监测及预警;提供植保技术咨询、信息服务,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提供优质技术服务;承担本县农产品及其投入品和生产环境的全过程例行检测、现状评价与污染预警工作。
2.4.6 黄龙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承担全县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畜禽标识管理、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突发疫情处置工作。
2.4.7 黄龙县野生动物保护站
负责野生动物资源调查和管理保护、拯救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等经营活动;依法监督检查有关生产、建设活动对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生息环境的影响。
2.4.8 黄龙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承担全县森林病虫害的监测、调查、检疫、执法、防治及检疫技术培训与推广等工作。
2.4.9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
负责管辖范围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检疫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监测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应当建立动植物疫情、进出境检疫、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测网络,组织监测站点布局、建设,完善监测信息报告系统,开展主动监测和病原检测,并纳入黄龙县生物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体系。
县疾控中心、黄龙县畜牧兽医服务中心、黄龙县植保植检站(农检中心)、黄龙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等专业机构应当对动植物疫病和列入监测范围的不明原因疾病开展主动监测,收集、分析、报告监测信息,预测动植物疫病的发生、流行趋势。
3.2 预警
(1)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情报信息,有证据显示生物安全事件可能发生的,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立即进行分析、研判、会商,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相应预警。
(2)预警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警示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发布单位、咨询电话、发布时间等。
(3)预警信息发布后,参与处置工作的有关成员单位要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①做好应急响应准备工作,加强科普宣传;
②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加强信息监测、收集、报告;
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及时对事件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科学预测事件发生发展趋势;
④责令应急队伍和应急救援与处置指挥人员、值班人员、专家、技术人员等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处理和救治工作的准备;
⑤调集应急处置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⑥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生物安全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
⑦针对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⑧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⑨加强相关舆情监测,主动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及时澄清谣言传言,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动植物疫病,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有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医疗机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动植物疫病或者不明原因的聚集性疾病的,应当及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依法应当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缓报、漏报,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缓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事发单位应当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初步核实后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发生外来物种入侵,根据入侵物种的类型,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应对事件发生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核实后及时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根据事件类型,必要时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应当及时组织会商研判,将会商研判结论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其他成员单位。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判定原因、现场情况、已采取措施、已造成伤亡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应急资源需求等。
4.2 先期处置
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县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采取下列先期处置措施:核实信息;现场管控;标本和样品采集与送检;检疫处理;调查事件状况,查明受染情况;对可疑污染的水、食品、空气和其他物品等快速筛查;对受染人员进行流行病调查和初步的医学排查;收集、分析感染人群特征、传播途径、疾病的体征与症状等;初步判断导致事件发生的生物因子种类、释放方式和释放地点等;采集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以备进一步检测。处置过程中注意证据保护。
4.3 分级响应
按照县政府处置能力、处置权限、资源调配能力将县级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分为两级,由低到高分别为:二级响应和一级响应。生物安全事件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未达到县级二级响应条件时,由相关乡(镇)启动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4.4.1 二级响应
二级响应由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一般应对县政府负责的生物安全事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或市级相关部门协调指导。
4.4.2 一级响应
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配合上级政府应对超出本级处置能力的生物安全事件,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指定的同志组织县应急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立即上报市级有关部门请求支援。
4.4 指挥协调
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做好生物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超出县政府处置能力的,由县政府向市政府扩大响应,请求提供支援或者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和指挥。市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按照市级应急指挥部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5 应急处置
4.5.1 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疫区封锁
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发出封锁令,县应急指挥部按照规定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2)专业处置
县公安局依据职责维护疫区、疫点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县应急指挥部组织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依法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动物防疫检查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进行检查和消毒。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机构对疫点内染疫及其相关动物进行扑杀,必要时,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全部进行扑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动物产品进行销毁处理;对疫点疫区内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禽圈舍、场地等进行严格彻底消毒;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在受威胁区边界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点,加强对过往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的消毒。
(3)疫情监测
县农业农村局组织专业机构开展疫区、受威胁区易感染动物的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做好疫情跟踪和溯源工作,及时报告疫情信息和发展情况。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感染人时,县卫生健康局应当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4)限制交易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受威胁区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停止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做好封锁期间农贸市场动物产品管理等工作。
(5)情况通报
县应急指挥部做好疫情处置过程中有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疫情处置情况。必要时,通报毗邻地区政府,加强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6)治安维稳
县公安局做好疫情处置现场的治安保卫工作,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等行为,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2 植物疫情应急处置措施
(1)县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对疫区实施封锁的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发布封锁令,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实施。
(2)根据突发重大植物疫情处置需要,由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调集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3)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黄龙县植保植检站(农检中心)、黄龙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森林病虫害防治站开展植物疫情的调查与处置。提出划定疫区或保护区建议,提出并实施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按规定采集样品;进行诊断和疫情判定,需要上级植保植检机构确诊的,由县植保植检机构负责送检。
(4)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控制或扑灭疫情发生区内的有害生物或外来入侵生物,销毁疫区内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对同批次或其他可能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隔离;对染疫植物病残体、被污染土壤等种植场所、器械、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5)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主干道交通路口设置植物检疫检查站,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检查和消毒,禁止植物和植物产品运出疫区或进入保护区。
(6)积极组织、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植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7)黄龙县植保植检站(农检中心)、黄龙县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负责对保护区内的植物疫情进行监测。
(8)对在疫情潜伏期从疫区调入、调出的植物、植物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包装材料、贮存介质、运输工具等)等进行跟踪或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及扩散风险。
(9)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加强对植物疫情的宣传报道和互联网舆情的监控与管理,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
(10)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并做好植物疫情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组织专家对处置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疫情、现场调查情况、疫源追踪情况以及植物及其产品的销毁、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的效果评价。在县指挥部办公室和县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根据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11)发生植物疫情时,县应急指挥部可以采取措施限制相关植物及产品进出本县、停止相关植物及产品交易。
(12)发生涉外、涉港澳台植物疫情时,县委办及相关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和职责分工,派人参与现场指挥部工作,负责承办相关事项,并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联动。
(13)突发植物疫情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农业农村局应当及时相互通报情况。县卫生健康局应当对高危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14)加强参与疫情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确保人员安全。针对不同的植物疫情,特别是一些可能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应急处置人员还应采取特殊防护措施,如穿戴防护服等。
(15)根据植物疫情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未发生植物疫情的地区应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②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开展对生产种植、运输和市场环节的植物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防止植物疫情的发生和传入。
④开展植物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公众疫情防控能力和意识。
⑤按规定做好公路的检疫监督工作。
⑥服从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支援植物疫情发生地的应急处置工作。
4.5.3 外来物种入侵应急处置措施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全面落实外来物种入侵应急防控任务,共享风险防控资源,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外来物种入侵应急防控工作。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以及专业机构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阻断外来物种传播链,并对入侵物种进行专业处置,尽力消除入侵物种对本区域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的危害,减小对区域生态环境的影响,减小对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的损害。要依据国家相关技术规定制定应急防控措施、方法和技术,确保科学根除,尽量减少化学农药使用量,优先采取生态控制、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环境友好型措施,科学用药,迅速、有效控制其蔓延和扩展。
4.5.4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措施
(1)县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事发实验室立即对感染人员进行隔离,尽快送往定点医院治疗;立即关闭事发实验设施,组织对相关实验动物进行扑杀,隔离、封锁周围环境并彻底消毒,及时暂停相关实验动物生产、使用和运输活动,依法依规处理废弃物和相关生物样品;对事件发生时段内进出相关实验动物设施的人员进行医学观察、必要时进行隔离;对周围一定距离内的实验动物和环境进行监控,视情况适时进行相应处置。
(2)在进行突发实验动物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时,须做好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如穿戴防护用品、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检测等,确保应急处置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4.6 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县委宣传部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县应急指挥部的指示,负责舆情监测及舆论引导相关工作,指导相关处置部门做好事件的信息发布。未经县应急指挥部许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新闻和信息。
4.7 响应结束
生物安全事件得到有效控制,相关危害、隐患消除后,经专家勘察评估认可,负责组织应对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响应结束,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各项应急处置工作逐步停止。同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
5 后期处置
5.1 污染物收集
对处置过程中丢弃、遗散、剩余的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由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统一组织收集和销毁。
5.2 社会救助
因生物安全事件对农业、林业等领域造成的经济损失,经专家组评估后,由县政府给予救助和补助。因生物安全事件影响而导致生活困难的群众,由县民政局统一纳入社会救济范畴,给予救济。
5.3 事件调查与评估
县政府负责处置的生物安全事件,由县政府或授权部门组织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将调查与评估报告报县政府和市级主管部门。超出县政府处置权限的生物安全事件,县政府相关部门配合上级政府及其部门开展调查评估与总结。
5.4 奖励和责任追究
对参与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生物安全事件的报告、处置、调查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应急保障
6.1 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生物安全事件防范、应对、调查、评估等应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生物安全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分级负担。
6.2 物资保障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应急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等应急处置和防控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配,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处置工作的需要。
6.3 人力保障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本系统内相关专业机构、人员等为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提供人力保障。
6.4 治安保障
武警黄龙中队、县公安局及交通管理大队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及交通秩序,做好生物安全事件处置工作的治安保障,防止处置过程中引发治安事件等次生衍生事件。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有关部门会同县委宣传部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开展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指导公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应对生物安全事件,以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
7.2 培训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技能等。
7.3 演练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组织开展本系统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演练形式可采用桌面推演等方式,每3年至少进行1次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政府。
7.4 评估与修订
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生物安全事件的形势变化和演练、评估中发现的问题,依据《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程序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5 审批与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审批,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报延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各乡(镇)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经乡(镇)政府审批,以乡(镇)办公室名义印发,并在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县卫生健康局备案。
8 附则
8.1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8.3 名词解释
(1)生物安全事件:是指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危险病原物质,以及现代生物技术所带来的生物危害或污染后果的事件。
(2)传染病疫情:指由传染病暴发所引起的疫情。本条所称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传染病。
(3)动植物疫情:动物疫情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疫病再次发生,或者发病率、死亡率较高的潜伏动物疫病突然发生并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植物疫情指我国境内首次发生或者已经宣布消灭的严重危害植物的真菌、细菌、病毒、昆虫、线虫、杂草、害鼠、软体动物等再次引发病虫害,或者本地有害生物突然大范围发生并迅速传播,对农作物、林木等植物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4)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指通过科学和工程原理认识、改造、合成、利用生物而从事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活动。
(5)外来物种: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天然分布,经自然或人为途径传入的物种,包括该物种所有可能存活和繁殖的部分。
(6)外来物种入侵,是指外来物种传入某区域,并对生态系统、生境、物种带来威胁或者危害,影响区域生态环境,损害农林牧渔业可持续发展和生物多样性。
(7)病原微生物:指能够使人或者动物致病的微生物。
(8)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指从事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的实验室。
附件:1.黄龙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图
2.黄龙县生物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