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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黄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有序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陕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陕西省工程建设活动引发地质灾害防治办法》《陕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延安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和《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相关的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健全监测预警机制,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协调联动,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对工作。

1.4.3 属地为主,分级管理。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四位一体”网格化管理体系,按照灾害等级分级管理,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准确、高效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1.4.4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各项准备,加强宣传培训演练,提高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快速反应能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指挥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委、县政府成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发生地质灾害时由县地质灾害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行使县应急指挥部职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

按照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分别设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

总指挥长: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总指挥长:县人武部部长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1.2 指挥部职责

(1)全面负责本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险)情等级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2)配合省、市政府做好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的抢险救灾与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及相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3)分析、调查、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划定抢险救灾特别管制区,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部署和组织相关部门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

(4)向上级部门报告地质灾害信息及处置情况,决定是否请求邻近县的支援;决定应急经费安排、审定应急经费预算;

(5)承担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的重要工作。

2.1.3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协调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行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险情、灾情和救灾信息新闻发布;加强舆情收集、分析,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协调、指导新闻宣传报道和地质灾害应急避险科普知识宣传工作。

人武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县经济发展局:依据救灾物资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实际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负责所辖涉工业、企业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救灾工作,协调重要抢险救灾物资生产和紧急调运,做好灾后工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所需粮油食品等供应工作。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对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灾害发生时做好在校学生疏散避险,指导突发地质灾害威胁区学校安全防范、灾后重建、危房改造和恢复教学秩序。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划为低保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力量,协助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县公安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在情况危急时,组织实施避灾强制疏散;对被困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危险区警戒管理、灾区社会治安,打击蓄意扩大传播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信息的违法活动;协助做好地质灾害成因调查;迅速疏导交通,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县财政局: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援工作需要,积极争取、筹集和安排救灾资金,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提供资金、物资、设施设备等捐赠和技术支持,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实时掌握险情灾情动态,组织相关专家或具有地质灾害防治资质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治与救灾措施建议;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负责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监测,指导做好环境的动态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和应急处置;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建议。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测和处置房屋安全等灾害隐患,组织指导灾后抢修受损毁的房屋和基础设施。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组织协调做好受灾损毁公路的抢修与恢复,做好防灾抢险、救援物资、防疫人员等交通运输畅通保障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组织水利工程灾情调查、评估,指导水情、汛情监测以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制定修复计划,协调有关单位尽快修复水毁工程、设施;根据救灾需要做好水资源调度,保障抢险救灾人员和灾区群众的生活用水。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做好动物疫情的监测,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爆发流行;及时开展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组建县医疗救护应急救援队伍,负责动员、组织医疗卫生救援组织和机构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现场处置、转运、收治伤病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以及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次生或衍生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开展心理援助及防疫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承担县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协助做好综合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灾情报告制度,负责灾情统计;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等;根据险情、灾情,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提出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负责调查统计受灾人口、妥善安置受灾群众;组织和指导救灾物资的接收、管理、分配、发放使用工作;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监督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因地质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灾区调拨、捐赠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

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公安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地及重要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救援,承担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次生灾害处置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文物保护区和旅游景区内地质灾害的排查监测和治理工作;负责指导协助灾区文物、旅游设施的保护、修复和重建工作;开展游客防灾知识宣传教育。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降水实况信息,与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密切监测灾区及周边地区天气情况,为抢险救灾提供专项气象服务。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统筹志愿服务工作。

县慈善协会:负责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

县司法局:负责组织管理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和交流。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负责指导开展防灾设施建设等工作;做好灾后国有林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林业恢复和自救工作。

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负责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黄龙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2.2 办事机构

2.2.1 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建局副局长担任。

2.2.2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制订和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2)协调各乡(镇)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救援工作;

(3)负责汇集、分析、研判、上报地质灾害灾险情、应急处置与抢险救灾进展情况;

(4)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与救灾措施建议;

(5)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

(6)承办指挥部文件起草与办理、应急值班等日常工作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工作机构

2.3.1 现场指挥部

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发生后,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各应急工作组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县委、县政府指定专人担任,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组织现场抢险救灾相关工作。应急救援阶段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

2.3.2 应急工作组

发生小型以上突发地质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调查监测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警戒防控组、宣传舆情组、技术专家组共8个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情况,对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组织、协调、技术保障工作;组织会议、信息报送工作。

(2)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根据预案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地质灾害救援方案,组织救援队伍和设备对受威胁人员进行转移,对受困群众开展救援,搜救伤亡人员、控制事态发展。

(3)调查监测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灾(险)情监测,实时掌握灾(险)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险)情发展趋势;协助抢险组开展抢险救灾和应急处置工作,减缓或防止灾(险)情的进一步发展。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相关乡(镇)卫生院)等

主要职责: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医疗救治队伍赶赴现场抢救伤员;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卫生防疫、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发展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资金保障、物资设备保障、交通运输保障、通讯保障、人员保障等应急处置的相关保障工作。

(6)警戒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大队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

(7)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工作中心、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宣传,做好新闻媒体服务和管理,统筹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

(8)技术专家组

牵头单位:县自然资源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相关专家

主要职责:对灾情险情进行分析,提供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的决策技术咨询服务,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处置措施建议;受县应急指挥部委托对有关处置方案进行综合评估。

2.4 各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设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县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和指挥工作。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3.1.1 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自然资源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每年年初拟定县级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点的分布,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定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点的监测、预防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结合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制定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3.1.2 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巡查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充分发挥专业队伍和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的作用,组织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开展经常性巡回检查,每年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的汛前排查、汛中巡查和汛后复查,及时发现和防范地质灾害隐患。对可能威胁城镇、学校、医院、集市、村庄、部队营区等人口密集区域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要组织力量进行勘察,查明其成因、危害程度,制订落实监测、防治措施。各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的督导与巡查,对疑似的地质灾害隐患,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由县应急管理局和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队伍进行现场核查确认,排查和督导情况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已查明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应全部纳入群测群防体系进行防范。要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防灾工作明白卡”“防灾避险明白卡”和“防灾预案”发到受威胁的部门、单位、居民及相关防灾责任人手中。

3.1.3 应急值守

各乡(镇)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在主汛期、持续强降雨和暴雨等极端天气时段、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和处置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突发灾(险)情等信息传递畅通,做好灾(险)情统计汇总上报,随时掌握实时灾(险)情情况,及早预测地质灾害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区域和不同等级,提出科学防灾减灾对策。

县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电话:县自然资源局(县地环站)值班电话:0911-5626608。县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911-5623884。

3.1.4 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

地质灾害易发区涉及的乡(镇),要逐级压实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各级防治人员责任,明确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设置警示标识,为群测群防人员发放监测补助,配置实用监测预警设备,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加大基层监测人员的科技监测能力培训和技能演练,不断提高群测群防队伍识灾报灾、监测预警和临灾避险应急能力。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群测群防体系,更新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等相关信息;一是要确定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分管领导和业务负责人;二是根据各隐患点实际情况,确定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监测人必须由居住在隐患点受威胁的群众担任;三是督促地质灾害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认真核实填报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地质灾害避险明白卡。

3.1.5 加强地质灾害调查和专业监测

气象局“NIFS短临系统”可对强对流等灾害性天气实时监测,全方位掌握短时强降水、冰雹、雷暴大风等强对流天气动态,自然资源局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能够对雨量、裂缝、地表位移、加速度、倾角和振动等参数指标进行相应的监测。

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住建、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本辖区地质灾害调查;继续做好典型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县水务局、县气象局、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乡(镇)、村(社区)、学校、医院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等人口密集区易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的高陡边坡地带,要加密部署气象、水文、地质灾害等专业监测设备,加强监测预报;加快构建完善应急、自然资源、气象、水务等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平台,及时改进地质灾害和气象数据库及水务信息系统,改善更新数据的精度质量,完善预报会商机制和预报预警系统,提高预报预警的准确程度。

3.1.6 宣传培训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指导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管理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世界地球日、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等节日,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县教科体局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学校,沿山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加强对师生、员工、村(居)民地质灾害预防救助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培训,增强公众地质灾害防治意识,提高人民群众“识灾、防灾、避灾”能力。沿山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隐患点责任人、监测人、旅游景区防灾负责人,汛前开展一次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培训活动。同时,要结合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工作,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进村入户宣传活动。

3.2 预警

3.2.1 预警信息研判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自然资源局、水务局、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地质灾害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3.2.2 预警信息共享

县自然资源局应建立、完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加强与应急、气象、水务等部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实现地质灾害监测预警系统与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系统等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预警时效性及准确性。预警信息及时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3.2.3 预警分级

按照气象、水文等相关行业标准,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分为四个等级,从高到低分别为红色预警、橙色预警、黄色预警、蓝色预警。

红色预警(警报级):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极高,各种短临前兆特征显著,在数小时或数天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很大。

橙色预警(警戒级):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高,有一定的宏观前兆特征,在几天内或数周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大。

黄色预警(警示级):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高,有明显的变形特征,在数周内或数月内大规模发生的概率较大。

蓝色预警(注意级):有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有一定的变形特征,一年内发生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不大。

3.2.4 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蓝色预警由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及以上预警由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

(2)发布方式: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微信、网站及国家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等渠道。紧急时可通过警报器、宣传车等方式发布;特别紧急时,应组织人员逐户通知。

(3)发布对象:根据明确的预警发布范围,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及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在建工地、居民居住地等受突发地质灾害影响的区域及地质灾害防灾责任人和群测群防员进行针对性预警。

(4)发布内容:包含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位置、规模及影响范围等。

(5)信息反馈: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成员单位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2.5 预警行动

(1)蓝色预警

群测群防监测人加强对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巡查和监测;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安排人员实施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联络畅通;气象、水务等部门密切关注雨情、水情变化趋势,必要时向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和单位通报;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应对地质灾害的准备工作。

(2)黄色预警

在蓝色预警基础上,各级应急值班人员加强对易发灾(险)情的信息掌握,每6小时收集报告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相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及成员单位、群测群防组织和相关责任人,对预警区内重要地质灾害和事故隐患点开展24小时巡查与监测,及时提醒灾害防范区受威胁的群众、单位关注天气预报,并做好安全避险、撤离准备,情况紧急时,发出撤离警报,组织撤离避让。应急调查队伍与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出发准备工作。

(3)橙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基础上,群测群防责任人及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排查、巡查和监测;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启动突发地质灾害隐患点、威胁区居民临时避让方案,发布临灾警报,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每3小时收集报告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指导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随时准备出发;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加强群测群防网络的检查和监督。

(4)红色预警

在橙色预警基础上,群测群防责任人及监测人对预警区内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主要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加密监测和巡查;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向受威胁群众、单位发布地质灾害临灾警报,无条件紧急疏散危险区及附近的居民、学生及企事业单位人员,设置警戒封锁危险区,组织人员抢险;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同志参加应急值班或带班;县地质灾害应急值班人员每1小时收集一次雨情、水情和地质灾害灾险情信息,供县应急指挥部决策参考;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应急救援队伍提前至预警区;县自然资源局组织专业技术队伍提前至预警区,加强对群测群防网络的检查和监督。

3.2.6 预警响应调整和终止

预警响应级别可视气象预报及实时雨情、水情、震情监测情况确定或逐步升(降)级。超出地质灾害预警时限,未再发布新的黄色以上地质灾害风险预警或在预警时段内未发生地质灾害险(灾)情,预警响应自动终止。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送

突发地质灾害发生后,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个人或接地报告的其他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县自然资源局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向村(社区)和群众示警,及时汇总信息,第一时间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县交通、水务、文旅、教科体、应急、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发现突发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应急指挥部认定灾害属于中型及以上时,应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分级标准,及时汇总信息,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报告,并随时续报重要情况。

4.1.1 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灾(险)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引发因素、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处置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4.1.2 信息通报

各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健全突发地质灾害信息通报、协调机制。一旦出现突发地质灾害影响范围超出本辖区的态势,要根据处置工作需要,及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区域通报情况,并积极协调处置。

4.2 响应分级

4.2.1 灾险情等级及响应等级

4.2.2 应急响应级别调整

突发地质灾害同时于多个乡(镇)发生易造成重大影响或超过本县应急处置能力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造成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3 先期处置

一旦发生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将灾情、险情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险情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对措施,将有关信息通知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危险区群众,对是否转移群众和采取应急措施做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警示标志、封锁进出道路,按照预定的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避让或采取排险措施,情况危急时,可以强行组织受威胁群众避险疏散并先行组织搜救被困或失联人员。县应急指挥部、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及其责任人按各自职责立即到达规定岗位,紧急组织抢险救灾。

4.4 分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响应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响应级别。当同时发生两种以上的灾害且分别发布不同预警等级时,按照最高预警等级灾种启动应急响应。在先期处置的基础上,由责任主体按照“谁先到达谁指挥,逐步移交指挥权”的原则,统一指挥调度现场处置工作,并视情况成立现场指挥部。

4.4.1 Ⅰ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中型及以上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应急指挥部第一时间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协调各方面应急资源,全力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当上级指挥部到达现场后,主动移交指挥权,服从上级指挥部的领导指挥。

4.4.2 Ⅱ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小型突发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时,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县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应急响应工作会议,明确任务与分工;建立现场通信联络机制;组织分析研判,确定处置工作要点;制定现场处置工作实施方案;检查督导各应急工作组职责落实情况。应急响应工作会议召开后,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的相关领导立即赶赴现场与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共同成立现场指挥部,具体组织、指挥县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应急抢险队伍、有关人员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设置统一的临时指挥与处置点、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等区域,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各应急工作组按照职责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反馈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后续处置意见和建议。

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要以灾害发生地为中心,将灾害发生地中心及周边由内到外划分为核心处置区、安全警戒区和外围管控区。核心处置区为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区域,由专业处置组组织划定,并设置警戒线,该区域除专业处置组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安全警戒区为现场处置工作组工作区域,设定警戒线,进入现场需要核验身份,除参与应急处置人员和车辆外,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现场指挥部设置在该区域。外围管控区是对社会秩序进行临时管控的区域,由公安局划定和管理。

视情况或根据相关乡(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申请,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赶赴灾害现场,协助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应急防治措施。

4.5 指挥协调

(1)出现地质灾害灾(险)情后,事发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在采取紧急措施的同时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

(2)事发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同志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迅速采取防范措施,控制灾情发展蔓延。

4.6 响应措施

4.6.1 人员疏散与安置

当接到突发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或监测系统监测数据显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地质灾害点周边范围存在受威胁群众时,警戒防控组应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妥善做好转移群众的安置工作,确保妥善解决群众衣食住行。

4.6.2 医疗救治

医疗卫生组迅速将因灾受伤人员送至就近医院进行治疗,必要时对重伤员实施异地救治,县应急指挥部视情况在灾害发生地安全区域设立临时医疗救护点,实施现场救治。医疗卫生组应配备心理卫生方面专家,对伤者、受害者家属、牺牲人员家属等进行安抚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干预治疗。

4.6.3 交通及治安管制

警戒防控组根据突发地质灾害灾情及发展变化情况,对受灾区域的道路入口实施临时交通管制措施,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加强警戒区、安置区治安管理。交通管制措施应通过电视台、广播、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对外公布。

4.6.4 后勤保障

后勤保障组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所需的物资、装备等的调集工作;根据现场应急工作需要,做好赈灾物资、应急车辆、通信等后勤保障工作。

4.6.5 抢险救灾

抢险救援组在现场指挥部的领导下,明确任务分工,协调、调集各类应急救援装备开展灾情侦查,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应急队伍有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向上级协调专业应急队伍参与救援。

4.6.6 灾情监测

调查监测组应做好突发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制定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实时掌握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灾情发展趋势,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4.7 社会力量参与

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事发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应通过当地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抢险救灾,动员基层单位和人员开展自救、互救,必要时可依法征用运输车辆、物资设备、工作人员投入抢险救灾。

4.8 信息发布

灾情及抢险救灾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内容由县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审核、发布。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

4.9 应急结束

在抢险救灾工作基本结束,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灾害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电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抢修抢通,灾害发生地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停止有关现场应急处置措施,撤销现场指挥部和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委员会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做好受灾人员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临时住所和应急食品、衣被等生活必需品;做好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强化地质灾害隐患和灾害区域地质环境监测,确保重建工作的安全。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应将其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5.2 生活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害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可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助活动。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等相关部门可发动社会、个人或机构展开救助活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捐助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对社会捐助资金和物资实行全过程管理,统筹安排救灾资金和物资。

5.3 工程治理及修复

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完成后,县各有关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对地质灾害造成基础设施损坏的,及时予以修复;对存在危险的地质灾害隐患,组织进行工程治理。

5.4 评估总结

县应急指挥部在救灾工作结束后,要认真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总结,积累经验、寻找不足,提出改进建议,15日内报告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

6 应急保障

6.1 信息平台保障

依靠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管理及监测预警平台(陕西省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信息系统),通过平台语音通信、视频会商、综合协调与应急指挥等功能,实现应急、自然资源、水务、气象等部门对雨情、水情、震情及地质灾害防治信息的联络畅通,及时准确提供监测预警及险情灾情信息。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队伍和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伍两大类。应急技术支撑队伍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建,主要承担应急调查及灾害现场地质监测、前期勘查、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施工等,为应急处置提供技术支撑;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建,依靠当地民兵应急排、武警部队、消防救援大队等组成抢险救援力量,主要承担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6.3 物资保障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加强救灾装备配备,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勘查监测、抢险救援、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专用物资、器材,设立固定的物资储备库,加强储备管理和补充,保证供应足额可靠。

6.4 应急支援保障

县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要做好地质灾害应急队伍的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防灾减灾工作,统一调配社会力量和民间组织的人员和设备。本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有义务承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任务。

6.4.1 交通运输

县交通运输局优先保证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运输。

6.4.2 医疗卫生

县卫生健康局和疾控中心做好灾区医疗卫生服务、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6.4.3 治安管理

县公安局做好受灾地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灾区治安秩序。

6.4.4 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需按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需要积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7 预案管理

7.1 宣传培训

县政府及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全县人民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避险、自救、互救常识。重点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周边的居民、村民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及应急基本技能。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求,协调、整合各种应急救援力量,结合实际情况,从实战角度出发,每年汛期前,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通过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提高应急人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技能及实战能力。演练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应进行演练评估和总结,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7.3 预案修订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经县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预案所涉各附件不定期更新,以最新版本为准。

7.4 预案备案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发布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7.5 奖惩

对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中表现突出或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奖励。

对因工作失误造成损失,或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法违纪行为延误抢险救援,造成重大影响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

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图

   2.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流程图

   3.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2023年地质灾害隐患点统计表

   5.应急物资装备统计表

   6.应急避难场所信息表

   7.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

黄龙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