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社会公益 / 应急管理 / 正文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黄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救灾救助行为,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提高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能力,迅速、高效、有序地实施应急救助,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与《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衔接,同时对县域内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起到指导及参考作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延安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县自然灾害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发生的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

毗邻区县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本县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县内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障受灾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助工作的首要任务,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统筹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3)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4)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1 应急组织机构

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为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领导协调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主 任:县政府分管副县长

副主任:县政府办主任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人武部、县自然资源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武警中队、县气象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铁塔公司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自然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2.1.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活动;

(2)贯彻执行市防灾减灾救灾委指令,按照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制定应急工作方案;

(3)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工作;

(4)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程序。

2.1.3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开展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政府办:协调相关部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行动。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有关情况,协助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活动。

县经济发展局:对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进行监测分析,必要时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根据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全县救灾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协调重要抢险救灾物资生产和紧急调运,做好灾后工业生产恢复工作;负责解决受灾群众所需粮油食品等供应工作。

县教育科技体育局:负责做好中小学幼儿园灾前预防和灾害防御工作;负责组织中小学、幼儿园等学校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组织受灾学校师生员工的转移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因灾损毁情况;指导灾区学校恢复重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

县公安局: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和灾区交通秩序、社会治安维护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工作;打击趁灾打劫等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重要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做好交通疏导、交通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物资运输畅通。

县民政局:负责因灾划为低保人群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支持引导社会组织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协助做好自然灾害相关善后处理工作;指导救灾捐赠工作;协调殡葬服务机构力量,协助妥善处置遇难人员遗体。

县财政局:负责编制县自然灾害救助资金预算,会同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需要,积极争取、筹集和安排救灾资金,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有关技术支撑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负责组织指导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监测,分析研判事故现场污染状况及趋势变化;参与处置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交通运输行业防灾减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报告灾情;组织协调做好救灾工作期间交通基础设施的抢通保通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水路交通畅通,开通救灾绿色通道;组织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做好因灾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并指导实施;承担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河流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预警预报及防治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指导、协调灾后农业查灾、生产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负责指导受灾地区卫生部门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知识宣传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医疗卫生救援和疫情信息,根据需要及时向灾区派遣医疗防疫专家队伍,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抚慰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统筹协调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统一指挥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救援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负责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牵头灾情会商和评估工作;承担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制定;配合有关部门对紧急采购生活类物资和社会捐赠物资开展质量监督;组织开展灾区食品安全监管;组织开展灾区贮备食品药品物资的安全检查;负责灾区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包括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和舆情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灾情会商和评估。

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灾设施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做好灾后国有林业的查灾工作,指导灾后林业恢复和自救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指导灾区居民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损失评估、安全鉴定和修复、重建等工作;参与减灾工作政策制定,负责组织和指导有关防灾减灾工程建筑建设工作。

县文化和旅游局:配合做好灾情发布和抗灾救灾先进事迹宣传;负责灾区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做好因灾造成广播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参与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的制定;协助做好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做好因灾造成文化设施、景区、文物及相关设施经济损失评估及灾后修复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和协调当地驻军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物资等重大抢险任务。

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营救群众、转移人员等重大抢险任务,协助公安部门负责灾害发生地及重要场所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调派力量先期投入救援,组织参加受灾群众紧急转移、抢险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

县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负责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助的物资和资金;统筹志愿服务工作。

县慈善协会:负责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害救助与灾后恢复重建。

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负责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损毁的供电设施和电力调度系统,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

黄龙电信、移动、联通、铁塔公司:负责及时组织恢复被破坏的通信设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救灾指挥通信的畅通。

2.2 办事机构

2.2.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减灾委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

2.2.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中、省、市有关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指示精神,组织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2)传达落实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指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抓好落实,协调解决救灾工作相关问题;

(3)收集、汇总、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4)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分析灾区形势、评估灾情,提出救助应急和灾后救助工作意见建议;

(5)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6)协调相关单位联系新闻媒体对灾情、救灾工作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审查新闻宣传报道材料,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2.3 工作机构

发生突发自然灾害后,县应急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组、灾情收集评估组、抢险转移安置组、医疗卫生组、后勤保障组、警戒防控组、恢复重建组、宣传舆情组共8个工作组,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实际处置情况,对工作组进行临时调整。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单位: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值班值守,搜集研判汇总信息,及时传递、报告、通报工作进度;根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指令,协调成员单位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灾情收集评估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统计、收集、汇总、分析、报送重要信息;派出工作组对灾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各类设施损毁情况进行核实评估;协助新闻报道组统一发布灾情、救灾信息;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

(3)抢险转移安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县经济发展局、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受灾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公安、消防救援及相关专业应急救援力量赶赴灾区,抢救被困群众及财产,转移安置受灾群众。

(4)医疗卫生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控中心、相关乡(镇)卫生院)等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救援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向灾区紧急调拨必要的医疗器械和药品;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基本生活必需品。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发展局

成员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水务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申请、安排救灾应急资金;调运粮食、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保证灾区群众生活必需品的供应;调配救助物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做好受灾群众安置工作;组织协调相关企业做好灾区电力、交通、通信保障工作。

(6)警戒防控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管理大队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做好受灾区域的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物资转移等工作;同时加强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的治安管控。

(7)恢复重建组

牵头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员单位:县经济发展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相关乡(镇)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负责安排灾区恢复重建资金和项目,组织指导制定灾区住房以及其他基础设施规划建设方案,指导制定或落实各项恢复重建减免和优惠政策;组织力量抢修受损的基础设施,尽快恢复供电、供水、交通、通信等。

(8)宣传舆情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融媒体中心、县网信工作中心、县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依据授权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有关信息,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管控工作。

2.4 专家委员会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从陕西省及延安市应急管理专家库中选取),为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技术咨询和建议,为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提出咨询意见。

3 预防和预警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响应体系,对可能引发自然灾害的风险进行科学研判。县自然资源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气象局、延安市黄龙山国有林管理局等部门应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和履行救灾职责的相关单位及时通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汛情旱情预警信息、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地震灾害趋势预测信息等。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威胁的区域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2)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研判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报告各项救灾准备工作情况,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通报。

(6)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各成员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7)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灾害风险解除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终止相关灾害救助准备措施。灾害风险演变为灾害后,启动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1 信息报告

根据国家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的要求,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指导相关涉灾部门(行业)提供本部门(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并及时将灾情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接到灾情后半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汇总上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死亡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应急管理局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同时上报省应急管理厅和应急管理部。

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应急管理局要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向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灾情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动态;灾情发生重大变化时,县应急管理局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核报:灾情稳定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1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向县应急管理局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收到各乡(镇)人民政府灾情报告后应在5日内审核、汇总,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乡镇数据)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4.1.2 灾情评估核定

灾情会商: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建立健全灾情会商评估制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评估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灾情评估:根据自然灾害类型,相关涉灾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县应急管理局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

灾情台账: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在灾情稳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需救助人口情况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1.3 信息发布

发布原则: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

发布形式: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组织专访、举行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或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政务客户端等。

发布内容:一般自然灾害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与县财政局、县水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气象局等部门单位会商后,主要发布以下三项内容: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预警响应信息及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2)受灾基本情况: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指标。

(3)救灾工作情况:灾区抢险救灾工作进展,县委、县政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关于应对自然灾害的重大部署、重要决策,抗灾救灾工作取得的成效,下一步抗灾救灾工作安排。

发布要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要加强自然灾害灾情会商评估和核定,切实做到向社会发布灾情信息的统一性、一致性和真实性。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先期处置

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开展警戒、疏散群众、控制现场、救护、抢险等处置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指挥,全力控制事态和影响扩大,为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撑。

4.3 分级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等因素,本预案设定一级、二级两个响应等级。未达到县级二级响应条件时,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4.3.1 一级响应

4.3.1.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5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5)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一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4.3.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决定启动一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4.3.1.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相关成员单位、专家委员会专家及有关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发展进行预测,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核查灾情。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适时组织灾情会商评估,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共享,每日10:00前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各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每日16时前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告一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重大情况随时报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执行零报告制度,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

(4)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向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申请救灾资金。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统筹组织县经济发展局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做好运力保障。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县人武部根据有关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军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经济发展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保障灾区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县卫生健康局协调防护和消杀用品、医疗物资等供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区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县委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通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县网信工作中心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并做好引导工作,会同公安部门及时处置涉自然灾害救灾有害信息。

(8)以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的名义向社会发布救灾捐赠公告,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组织县红十字会、县慈善协会等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展向灾区捐赠活动,统一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县民政局引导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志愿者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省、市及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要求,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的综合评估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灾害实际,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4.3.2 二级响应

4.3.2.1 启动条件

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倒塌房屋(含严重损坏房屋,以下同)10间或3户以上,50间或10户以下;

(3)因旱灾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达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

(4)县委、县政府决定的其他符合启动二级响应条件的事项。

4.3.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条件,应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决定启动二级响应,同时报告县委、县政府。

4.3.2.3 响应措施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负责有关协调指导工作。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及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成员单位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评估灾害损失情况,对灾害的发展进行预测,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立即组织工作组赴灾区查核灾情。

(3)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保证通信网络24小时在线,专人值守。

(4)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5)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每日11:00前汇总灾情信息,编发《灾情简报》报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和县委、县政府,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有关成员单位通报。

(6)根据受灾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和相关部门对灾情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款物,支持受灾乡(镇)人民政府救灾工作。

(7)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9)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和灾害实际,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4.4 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山、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报经县防灾减灾救灾委主任批准同意后,可对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启动条件予以调整。

4.5 响应终止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提出响应终止的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结合灾区实际需求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指导灾区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资金使用情况,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人员做好绩效评估。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5.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当年12月至次年5月),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9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生活困难需救助情况,建立需政府救助人口台账,于9月底前将辖区内受灾人员冬春需救助情况报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应及时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各乡镇数据),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于 10 月 15 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5.2.2 县应急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不定期组成工作组赴灾区开展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有关情况。

5.2.3 县应急管理局接到上级拨款文件后,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及县级财政投入,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发放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困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2.4 受灾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管理制度。对经确认需县政府救助的受灾困难群众,由各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救助花名册,采取“一卡通”形式发放。款物发放要在核实底数的基础上,实行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5.2.5 县应急管理局定期向社会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冬春救助资金下拨发放进度,接受社会公众和媒体监督,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

5.2.6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可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招标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困难群众的过冬衣被、取暖问题。

5.3 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应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工作方针,由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负责,县应急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助、群众互助、亲邻相帮、社会捐助、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积极采用建设部门推荐的通用设计图纸,提高住房质量和设防标准。

5.3.1 灾害损失核查评估。灾情稳定后,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应组织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成员单位和县级有关部门及时核查灾害损失情况,做好灾害损失会商评估工作。

5.3.2 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灾情稳定后,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会同有关部门立即组织因灾倒损房屋排查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并上报房屋毁损具体情况。

5.3.3 制定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方案。县防灾减灾救灾委要根据灾情和自身实际,制定详细的恢复重建方案,包括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补助范围和标准、补助资金筹集下拨、政策支持、组织实施措施等。

5.3.4 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结合实际灾情评估情况下拨县级倒损住房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定期通报各乡(镇)人民政府恢复重建资金下拨进度和工作进度;向各乡(镇)人民政府派出督查组,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

5.3.5 县住建局负责做好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测绘地理信息保障服务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5.3.6 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

5.3.7 县经济发展局、县教育科技体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和电力、通讯企业及金融机构,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快灾区社会事业和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进度,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经济发展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陕西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预算,并视灾情轻重及时调整;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6.1.1 县委、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综合防灾减灾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6.1.2 救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保证资金及时拨付。

6.1.3 救灾资金预算不足时,县财政局应根据救灾工作需要,报经县委、县政府同意后,及时补充安排资金。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逐级向上级申请补助资金。

6.1.4 县委、县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适时增加救灾资金预算,提高受灾人员救助水平。

6.2 物资保障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备体系,规范救灾储备物资管理,明确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分级、分类管理救灾储备物资。完善应急救灾物资紧急调度运输机制,确保救灾物资按需快速调度、保障到位。

6.2.1 县应急管理局、县经济发展局应制定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和储备计划,合理确定储备物资品种和数量,每年入汛前要及时补充采购救灾物资,保证必要的救灾物资储备数量。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采购供货协议。

6.2.2 县经济发展局应建立粮食和食用油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县应急管理部门应建立方便食品、饮用水和副食品等救灾物资的应急保障采购供应机制。

6.2.3 制定完善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6.2.4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储备应急救灾所需的药品、疫苗和医疗器械等物资。

6.3 通信和信息保障

6.3.1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6.3.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保持日常通信畅通。灾害发生期间,各单位应保持全天24小时通信畅通,应明确值班电话和值班人员。在常规通信中断情况下,应采取卫星通信等手段确保信息畅通。

6.3.3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

6.4 装备和设施保障

6.4.1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6.4.2 县委、县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和装备。

6.4.3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相关要求,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各应急避难场所管理单位对应急避难场所进行日常维护,配置相关设施设备,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并储备必要的物资,保障在紧急情况下为居民提供疏散、临时生活的安全场所。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6.5.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6.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6.6.1 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应急救灾期间,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应优先通行。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

6.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有序开展。

6.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

6.7 人力资源保障

6.7.1 建立灾害信息员管理制度,健全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灾害信息员队伍,加强灾害信息员业务培训,提高自然灾害应对处置能力。村委会、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6.7.2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助队伍建设、灾害管理人员和基层灾害信息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驻军、武警、公安、消防、卫健、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快速反应能力。

6.7.3 建立健全灾害管理专家队伍,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气象、地震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及业务咨询等工作。

6.7.4 支持、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和引导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6.8 社会动员保障

6.8.1 县红十字会完善救灾捐赠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管理分配、社会公示、宣传表彰等工作。

6.8.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建立健全县内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做好对口支援组织协调工作。

6.8.3 充分发挥乡(镇)、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社区专业社工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统筹协调具有救援专业设备和技能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受灾人员搜救、伤病员紧急运送与救治、紧急救援物资运输接收发放、疫病防控、心理慰藉等工作。

6.9 科技保障

6.9.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农业农村、卫健、地震、气象、测绘地理信息等方面专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开展自然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健全合作机制,鼓励参与防灾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6.9.3 建立社区应急广播体系,加快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全面立体覆盖。

7 预案管理

7.1 培训和宣传

7.1.1 积极组织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活动,不断加强乡(镇)、村(居)委会、社区防灾减灾工作。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和保险方面的常识,着力提升公众防灾减灾能力。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提高全社会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7.1.2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各成员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通过编发培训教材、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定期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部门负责同志以及灾害管理人员、专业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志愿者队伍的培训,不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能力。

7.1.3 应急预案发布后,县委、县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解读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渠道,广泛的开展宣传教育。

7.2 应急演练

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办公室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应适时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当地灾害发生特点,组织开展演练,提高应急准备、应急指挥和应急响应能力。

7.3 修订与备案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经县政府审批后发布实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和省市预案修订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更新。

本预案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县应急管理局备案,抄送至市应急管理局。

7.4 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自然灾害抢险救灾中牺牲的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对因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致病、致残人员及死亡人员家属,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由于玩忽职守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相关职责,或阻碍、干扰救灾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8 附则

8.1 术语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

本预案所称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

本预案所称“以上、以内”包括本数,“以下、以外”不包括本数。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机构图

   2.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流程图

   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联系方式

   4.应急物资装备统计表

   5.应急避难场所信息表

   6.应急避难场所分布图

黄龙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