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黄龙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科学应对非煤矿山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陕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矿山救护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管理规定、技术规范和标准。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黄龙县行政区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和县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开展,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职责明确,规范有序。明确应急管理机构职责,建立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分工明确、功能齐全、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机制和响应程序,实现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科学决策,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提高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的要求,做好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思想准备,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1.5 预案衔接
本预案适用于黄龙县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与《延安市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黄龙县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预案相衔接。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县委、县政府成立黄龙县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由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行使县应急指挥部职能,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主要职责: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指挥;落实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有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决策。
副总指挥: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人,县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主要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县委宣传部、县经济发展局、县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卫生健康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交通运输局、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县气象局、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事故非煤矿山。
县应急指挥部可根据事件处置工作需要,增加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2.1.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1)统一领导、组织、协调黄龙县非煤矿山一般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非煤矿山较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研究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事故应急、救援及善后处理等重大决策;
(3)确定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响应程序的启动和结束工作;
(4)根据事故情况和发展趋势,必要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指挥现场处置工作;
(5)及时向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政府报告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抢险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6)统一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等各类应急资源;
(7)及时向社会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相关信息;
(8)其他需要负责的应急事项。
2.1.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县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电话:0911-5623884。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传达上级部门及县应急指挥部指令,负责做好联络和协调工作,定期与成员单位交换有关应急救援信息。
(2)负责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状况及事故信息的日常收集、分析处理、汇总上报工作。
(3)负责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非煤矿山安全事故隐患或事故发生情况及救援情况 。
(4)按照县应急指挥部要求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事故响应级别扩大时,负责向上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6)事故发生时负责应急处置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指挥部各工作组、事故单位之间的协调、联络工作。
2.1.3 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办:负责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相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之间的统筹协调事宜。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整体工作;负责一般以上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依法组织指导非煤矿山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县经济发展局:负责协调移动、联通、电信公司、广电公司、铁塔公司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警戒、道路交通管制,相关人员监控,现场秩序维护,遇难者身份鉴定等工作;协助组织围观群众安全疏散。
县自然资源局:根据抢险需要提供事发地区域地形图等图纸及地质方面的基础资料。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调度全县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受伤人员救治和康复;设立临时医疗点,为抢险提供医疗保障服务;按需开展现场救援区域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县民政局:负责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受灾人员纳入临时救助或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社会捐助到民政局的资金进行管理使用;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县司法局: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特殊单位及群体的监控和安置;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撑服务。
县财政局:负责保障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协调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各类应急物资、应急救援人员及灾民疏散的运输工作;对阻碍应急救援的路段,负责组织力量进行修复,确保道路畅通。
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的环境监测,调查评估事故对环境造成的污染情况,提出具体解决污染的措施建议。
县气象局:负责事故地区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警,提供有关资料分析服务,为抢险工作的决策提供气象依据,必要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负责恢复受损的电力设施,保障紧急救助电力供应,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消防救援大队:配合专业矿山救护队搜救被困群众和受伤人员,参与处置次生灾害以及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应急值守机制,及时接收、上报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信息,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重点做好非煤矿山事故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疏散安置等工作。
事故非煤矿山企业:协助县应急指挥部对非煤矿山事故实施区域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社会秩序维护、救援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安抚等工作;协助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非煤矿山事故进行调查、取证、处理等工作;负责事故的善后工作,保障事故调查处理不受影响。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需要,积极配合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2 应急工作组
在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时,县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事故的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县应急指挥部下设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现场警戒组、现场监测组、电力通讯组、信息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处理组八个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协调调动救援队伍、救援装备参加救援;根据现场救援技术方案,协调各专业组、各救援队伍科学合理安排救援工作;实施现场抢险、搜救被困人员、控制事态发展;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医疗救护组
牵头单位:县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乡(镇)卫生院、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组织实施医疗救护工作,就地抢先救治危重病人,合理转运伤员。
(3)现场警戒组
牵头单位:县公安局
成员单位: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按照现场指挥部划定的危险区域实施戒严和交通管制,确保抢险救援道路畅通,防止人员误入危险区域,及时疏散危险区域群众,按照治安处罚法规惩治趁火打劫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持非煤矿山事故涉及区域的社会稳定。
(4)现场监测组
牵头单位:延安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
成员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气象局。
主要职责:对事发现场危险物质浓度、风向、水质、地质、环境等进行实时监测,为指挥部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5)电力通讯组
牵头单位:县经济发展局
成员单位:国网黄龙供电分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公司、铁塔公司、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协调、调动电力保障资源和应急通信资源,全力保障应急电力和通讯畅通,修复灾毁电力和通信设施。
(6)信息报道组
牵头单位:县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引导舆论,正确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信息;公开辟谣,稳定群众情绪;负责对外新闻报道。
(7)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政府办
成员单位:县经济发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自然资源局、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调动和优先保障处置突发事件应急车辆;调遣和征用应急物资;保障应急处置队伍装备和基本生活需要。
(8)善后处置组
牵头单位:县应急管理局
成员单位: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县交通管理大队、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相关保险公司和各乡镇人民政府、事发非煤矿山等相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进行事故现场勘查和调查处理;组织灾后重建和受灾人员安置,协助受灾人员社会救济(包括法律援助、心理咨询);形成突发事件调查报告,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 预防和预警
3.1 预防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对检查监测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消除;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定期检测、维护应急报警装置和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保正常使用。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定期对非煤矿山重大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应急准备。要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风险会商机制,及时掌握安全风险动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易发的关键领域、关键时段,发布安全生产提示、警示信息。
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险情,或当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时,发现上述情况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通报相关非煤矿山企业、属地政府及负有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依托边坡在线监测系统和人工监测,及时汇总分析和预警。县应急管理局应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气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等信息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3 预警级别
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影响范围,依据本预案规定的事故分级,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3.4 预警响应
(1)蓝色预警响应: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县政府办、县应急管理局及相关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归属镇、非煤矿山企业应做好应急响应准备,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响应: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县指挥部办公室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
3.5预警发布和解除
(1)红色、橙色或黄色预警:县应急指挥部及时转发市政府或市指挥部以及省级以上发布和解除的预警信息。
(2)蓝色预警:由县委、县政府发布和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信息报告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企业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立即向事发地镇人民政府报告,并在1小时内向应急管理局(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联系电话:0911-5623884)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方式可采用电话直接报告。
应急管理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尽快核实有关情况,并立即向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分管非煤矿山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汇报,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
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
(1)电话快报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
④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书面事故报告的主要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②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及其他);
④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⑤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⑥事故救援进展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⑦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3)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完毕前,信息续报工作实行日报告,每日12:00前(特殊情况除外)报送相关信息。遇到紧急事件1小时内电话报告相关情况。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救援措施。
4.2 响应分级
按照我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参照《黄龙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将我县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未达到二级响应条件时,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启动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县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给予指导。
4.2.1 一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一级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非煤矿山事故;
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3人以上受困或下落不明的非煤矿山事故;
③跨县级行政区的非煤矿山事故;
④超出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非煤矿山事故;
(2)启动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立即启动一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指挥事发企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次生和衍生事故发生,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②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和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当上级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直接接管指挥权时,县应急指挥部按要求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配合工作。
⑥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⑦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2.2 二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①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
②发生或可能发生3名以下人员受困或下落不明的非煤矿山事故;
(2)启动程序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经预判后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县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宣布启动二级应急响应。
(3)主要措施
①迅速通知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赶赴事故现场,立即开展应急救援,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同时向县委、县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②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亲临现场,根据需要及时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研究确定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中的重大问题;
④按有关要求做好信息的上传下达工作;
⑤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障救援人员生命安全。
⑥当情况有变应急力量不足时,根据需要及时请求市政府协调有关力量进行增援;
⑦做好应急救援舆情引导工作。
4.3 先期处置
事发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①组织现场人员撤离或者采取安全应急措施后撤离,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②在确保救援人员安全、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的前提下,组织职工开展科学自救、互救;
③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
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急救援措施。
4.4 响应行动
(1)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后,总指挥应立即发布命令,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安全事故电话通知顺序”,通知相关人员立即集合,赶赴事故现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事故应急救援过程详细记录。
(2)应急组成单位接到通知后,听取事故简单情况介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救援方案,经总指挥命令,由各组成小组分头落实。应急启动后,要求尽快做到应急救援人员到位,开通信息与通讯网络,调配救援所需应急资源,派出救援小组赶赴事故现场。
(3)事故现场由非煤矿山带班领导指挥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抢险作业,不能控制现场事故危害或自身受到危险时快速撤离或搭建临时避难室,耐心等待救援。
(4)救援指挥组赶到现场后必须迅速、有效投入救援工作中,现场带班领导负责协助,全力控制事故灾难发展态势,防止再次产生、衍生和耦合事故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严格按照救援方案开展救援工作。
(5)现场抢险过程要时刻掌握现场事故变化,同时立即撤人避险。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现场警戒和治安维护,避免非抢险人员进入现场造成二次事故。
(6)救援小组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准备,按照指挥部命令探明事故地点、范围和性质,按应急方案部署抢救人员,控制避免事故扩大,有效落实救援措施。为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实施,县应急指挥部实行全天24小时工作制,对制定的灾害处理措施,做到有安排、有落实、有监督、有汇报,以保障灾害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7)非煤矿山井下发生事故后,条件允许下在井下安全地点设立井下救护基地,救援指挥组组长为现场总指挥,带班领导为现场副总指挥。根据指挥部命令组织救护队员进入灾区引导人员撤退、救护伤员,指挥现场工人向井上运送伤员和救灾物资,向地面指挥部汇报灾区情况,救灾过程出现反复或灾情扩大时,立即带领人员撤出井下。
(8)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医务救护人员赶赴县应急指挥部,等待抢险命令,做好受伤人员救治准备。在医疗救护力量不足时立即请示上级部门,协调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相关专家,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护处置,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9)应急救援过程中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救援指挥组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灾区人员根据事故的性质、通风气体情况,或者接到救援指挥部电话撤离通知后,由非煤矿山带班领导或带班队长以及有经验的老工人带领,按照井下避灾路线牌板标识的避灾路线或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近的安全路线迅速撤离危险区域,并设法通知事故直接波及区域人员和事故进一步发展可能波及区域人员撤离。现场工作人员撤到安全地点集合后,应清点人数及时向救援指挥部汇报。
严格控制进入灾区人员的数量。抢救井下事故以专业矿山救援人员为主,进行火灾、边坡坍塌、残留爆炸物等灾害事故时,非专业救护人员不得擅入灾区。
事故应急救援中,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安设专人,记录事故抢险方案和执行情况,监测监控事故发展态势,以便提前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
(10)事故有扩大趋势或难以控制需加大投入力量时,指挥部立即请求市应急管理局调度指挥中心联系其他救护大队、消防队救援;通知联系上级物资供应部门做好调动大型装备实施救灾的准备;根据受伤人员情况,通知医院等出动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赶赴现场进行抢救,同时医院要做好伤员住院治疗准备工作。必要时调动医疗救护组加强对医疗救护的指导和救治。
4.5现场处置措施
启动应急响应后,县指挥部要根据事故性质,参照本预案附则5中“事故应急处置措施”采取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积极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扩大或衍生二次事故,将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降至最低。
4.6 信息发布
(1)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上级的授权由信息报道组上报政府宣传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宣传部门利用宣传媒体发布。
(2)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中央、省、市的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有关人民政府网站和手机短信等发布信息。
4.7 应急结束
当事故现场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经救护队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灾区现场进行监测核实,证明灾区气体、空气、温度恢复正常,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一般非煤矿山事故(Ⅳ级)由现场指挥部总指挥宣布应急结束,各部门撤离现场。
较大以上(Ⅰ级、Ⅱ级、Ⅲ级)非煤矿山事故,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应急响应启动机构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县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要求进行交接程序和撤离。
由县应急指挥部落实专人对事故现场及受影响的区域进行连续监测和监控,并将监测监控数据及时向事故煤矿进行通报。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1)应急结束后,在县委、县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善后处置组负责做好善后处置工作,主要包括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处理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救济、补偿和保险理赔;救援工作临时征用的房屋、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物资,应当及时返还,造成损坏或无法返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或做出其他处理;做好污染物的收集、清理与处理等。
(2)参加应急救援的部门、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的人数,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援发生的费用,整理保存救援记录、图纸等资料,写出救援报告。
(3)事故发生非煤矿山企业应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安全管理,加大安全投入,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在恢复生产建设过程中制定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2 事故调查报告
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的调查工作,由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公安、消防、事故单位等成立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时限上报县政府。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Ⅳ级),可由事故发生单位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上报县应急管理局。
较大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Ⅰ级、Ⅱ级、Ⅲ级)的调查工作,由上级政府部门组织开展,县政府相关部门做好配合。
事故调查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等。
5.3 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预案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并提出改进建议。
总结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件的经过、后果及影响、事件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事件性质、责任认定、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队伍保障
(1)县委、县政府依托县消防救援大队建立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负责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完成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县人武部、武警中队和民兵作为处置突发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加本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煤矿救援队伍,并经过矿山救护相关技能和知识培训,在专业救护队来救援前,先期做好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积极配合专业救护队开展矿山救护工作。
6.2 应急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做好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承担,事故灾难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县级有关部门处置事故灾难中应由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3 物资装备保障
(1)县委、县政府负责全县物资保障应急方案的实施,保证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以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等物资储备。
(2)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基本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应急物资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与其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以备本地区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必要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3)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绘制详实的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对照图、避灾线路图、供电系统图等图纸;建立救灾物资仓库,储存应急救援物资;购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设施设备等,提升应对复杂事故的能力。
6.4 医疗卫生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根据应急需要制定相关预案,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协调专业化卫生应急队伍,强化疾病控制和卫生防疫工作,建立急救资源数据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全面提高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能力。突发事件发生时按照“分级救治”的原则,及时协调医疗资源组织救护,调集必需的药物、医疗器械等资源,组织实施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救助力量参与医疗应急救助工作。
6.5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县公安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治安保障,迅速在突发事件处置现场设立警戒区,做好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管理;武警中队承担对重要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的防范和防护,维持现场秩序,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区的社会稳定。
6.6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负责提供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县公安局等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6.7 通信保障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参与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各职能部门的值班电话,定时更新,并予以公布,值班电话和网络系统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能够随时取得联系,发生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到位。
县经济发展局联系电信、移动、联通等有关通信运营商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
6.8 技术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由县应急管理局非煤矿山安全主管领导、非煤矿山总工程师、技术科负责人及专家组等人员组成技术保障组,研究制定抢救技术方案和措施,解决事故抢救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各非煤矿山必须建立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专业组,每年下发红头文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技术讨论。县非煤矿山安全主管领导负责与上级应急救援专家组做好日常工作协调,为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7 预案管理
7.1 预案宣传与培训
(1)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公布咨询电话,广泛开展煤矿安全、应急预防、应急救援等基本知识和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公民的非煤矿山安全意识和应急预防、应急救援能力。
(2)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或督促相关职能部门、煤矿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者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应急救援技术和反应的综合素质。
7.2 预案演练
县应急管理局要定期组织非煤矿山应急预案演练;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应急管理局。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及时完善。
7.3 修订备案
本预案应当在上位法律法规规章、应急指挥机构、应急管理风险及资源发生变化调整,以及在非煤矿山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重大问题需要调整时进行修订。
本预案经县政府批准后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7.4 奖惩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总结分析,吸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4.1表彰和奖励
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4.2追责和处罚
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非煤矿山事故和在事故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以及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制定并解释。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架构图
2.非煤矿山事故预警工作流程
3.非煤矿山事故分级
4.相关单位联络表
5.非煤矿山(小型露天矿)各类事故应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