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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的规定。

统计工作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为了科学、有效地开展统计工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应当高度重视统计工作,将其作为本级政府、本部门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进行规划、布置、落实,抓紧抓好。二是应当加强对本级政府、本部门的统计调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加强对上级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的落实,确保统计调查项目的顺利实施,尤其是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项目的规划、组织和实施,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高度重视,精心部署。三是应当加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领导和监督,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统计工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依照本法规定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为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二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保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防止对统计工作的违法干预,加大对统计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和惩处力度,为统计工作提供制度保障。三是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统计经费,为统计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四是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 查方法,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为开展统计工作提供科学技术保障。

第五条 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地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释义:本条是关于提高统计科学性和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的规定。

统计是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运用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的活动,具有很强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为提高统计的科学性,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统计法》规定了三项要求:一是要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即加强对统计调查、资料管理、数据分析的方法和技术的研究,提高统计科学的理论水平和应用水平,为统计工作实践服务。二是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统计指标是指能够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特征的概念和数值,它通常由指标名称、计量单位、计算方法、时空范围等要素构成。统计指标体系是指由一整套有机联系的统计指标组成的全面反映一定经济社会现象的指标系统。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统计指标方面,有些行业、有些领域还缺乏相应的统计指标,有的统计指标还不完善,迫切需要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更加全面、科学、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三是要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统计信息化是指采用电子计算机、数据通信等先进的信息设备和技术,对统计资料的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等环节实现电子化、自动化。在统计工作中,广泛应用现代化的信息技术,对于提高统计效率,减少中间环节干扰,深度开发统计信息资源,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利用统计信息共享技术、统计数据库体系,提高统计资料的利用度。

第六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是政府统计活动的实施主体,只有依法保障其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侵犯,才能保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客观地进行统计调查,提出统计报告,实行统计监督,才能充分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法定职权有以下三项:1.统计调查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按照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实施统计调查,搜集统计资料,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各种原始记录和凭证,要求统计调查对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2.统计报告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上级统计机构提出统计报告。3.统计监督权,是指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有权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结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预测、预警,对国家统计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了跟人利益、局部利益,以任何方式予以拒绝或者阻碍。为了防止地方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负责人违法干预统计工作,本法对其规定了三项禁止行为:一是不得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即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无权对统计资料进行修改,如果统计数据有错误,只能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核实订正。二是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即不得利用职权强令、授意或者以其他方式,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的统计资料或者没有根据地修改统计资料。三是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有关负责人不得通过调动工作、撤换职务、进行处罚以及其他任何方式,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