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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

释义:本条是关于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

统计数据真实可信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通过明确有关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活动中的基本守则,完善统计数据质量责任制度,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彰显了国家进一步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的决心和信心,对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将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仍有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局部利益、短期利益,甚至为了个人私利,通过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资料,来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统计数据质量,扰乱了统计工作秩序,损害了政府统计公信力,破坏了政府形象和社会公平公正。为此,《统计法》特别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依照本法规定,对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由作出有关决定的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的分类及制定原则的规定。

《统计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又称政府统计调查。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政府统计调查。

鉴于政府统计调查的强制性和调查主体的多元化,为了有效规范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统计行为,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统计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是为了国家管理和宏观决策的需要,对基本国情国力进行的统计调查,如全国经济普查、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城乡居民消费价格统计等。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根据其业务管理的实际需要进行的专业性统计调查。这类调查所要搜集的资料,大都是国务院有关部门业务管理所需要的数据,专业性较强。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基础上,为取得管理本地方经济社会活动、制定本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所需的补充性资料而进行的地方性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最主要特点,是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是落实《统计法》立法目的,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重要环节。为了有效维护正常的统计调查秩序,防止“数出多门”,降低统计成本,减轻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本条还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协调与沟通,明确各自的分工,不断提高统计信息共享水平,避免重复统计,维护政府统计的公信力。

第十二条 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的规定。

依照《统计法》规定,国家对统计调查项目实行分类管理。为了明确责任主体,本条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作了明确规定。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由国家统计局单独制定;二是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如全国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和农业普查等,报国务院审批;其它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所谓本部门管辖系统,是指该部门直属的单位或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该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二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都必须报请审批,根据项目制定机关的不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权限也分为三种:一是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二是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三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通过立法,对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或者备案权限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从制度和程序上加强对政府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之间明确分工,互相衔接,避免重复。这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需要,也是对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