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奖补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黄龙县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建设奖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农业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不断补齐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短板,持续用力推进“4+X”现代农业产业高质高效发展,助力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农业经营主体及从事农业产业开发的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社、农民及其他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奖补内容
第三条 苹果产业
1.防灾减灾。对新建单行单脊屋脊式防雹网的(基础材料以镀锌钢管、水泥杆为主,其他材料不在补助范围),按照20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
2.果业保险。引导果农积极参加果业保险,有效防范农户的种植风险和价格风险。根据市上下达我县政策性农业保险指标及签约保单,县财政按规定配套县级保费;大力推广苹果价格“保险+期货”项目,除省级、市级配套补助外,再给予每亩100元的保费补贴。
3.“双园”创建。按照延安市“双园”创建要求,建成集中连片100亩(含)以上高质高效果园和“美丽果园”(含果农联合体),并通过市级验收的,每建成1个给予建设主体10万元的补贴。已经创建的“双园”不再重复享受补助政策。
4.授粉枝条高接。对因缺少授粉树造成挂果率低、果品品质较差的果园进行授粉枝条高接,按照4元/头(以成活头数为准)的标准给予补贴。
5.反光膜回收处理。引导农户对废弃反光膜进行收集并回收处理,农户按照1元/公斤的标准给予补贴,处理企业按照1000元/吨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四条 核桃产业
1.低产低效园改造。对品种杂乱的核桃园进行高接改优,按照4元/头(以成活头数为准)的标准给予补贴。选聘高素质职业农民中核桃管理方面的“土专家”、乡村人才,为当地核桃种植户搞好技术服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每人2400元/年的资金补助。
2.核桃保险。根据市上下达我县政策性核桃保险指标及签约保单,县财政按规定足额配套县级保费外,再给予8.4元/亩的保费补贴。
3. 核桃采摘。鼓励群众创新核桃机械化、省力化采摘方式,对购置摇树机采摘的经营主体或农户,给予一次性1000元/台的补贴。
4.销售补助。年度内对外销售黄龙本地核桃,以对外销售税票为依据,对销售青果≥50万斤或干果≥10万斤的经营主体给予5万元补贴,销售青果≥100万斤或干果≥20万斤的经营主体给予10万元补贴,销售青果≥150万斤或干果≥30万斤的经营主体给予最高15万元的补贴。
第五条 中蜂产业
1.成熟蜜脾生产。利用标准蜂箱生产成熟蜜脾的经营主体,按照10元/脾的标准给予补贴。
2.蜂产品销售。年度内对外销售黄龙蜂产品,以对外销售税票为依据,对销售额达到300(含)万元至500万元的经营主体给予30万元补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经营主体给予50万元补贴。
第六条 中药材产业
1.补贴范围。在白马滩镇、石堡镇红石崖社区、界头庙镇范家卓子社区全域和圪台乡长村区域内种植连翘的经营主体,县域内种植黄精、苍术的经营主体。本年度下达退耕还林计划的地块不在补贴范围。
2.种植地类。25°以上坡地,边角地、撂荒地,退耕还林经济林残次园、荒山荒坡。
3.种植标准。按照中药材种植规范标准,连翘种植每亩不低于110株,黄精、苍术实行规范化种植,且成活率均达到85%以上。
4.补贴标准。经验收合格后,种植连翘的按照2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种植黄精、苍术的按照500元/万株的标准给予补贴。
第七条 特色产业
1.蔬菜产业。县域内种植蔬菜按照300元/亩的标准给予补贴,同一地块本年内只享受一次补贴政策。
2.食用菌产业。鼓励农户利用庭院、房前屋后等空闲地发展食用菌,年度内新发展规模达到3000棒以上(含),且每棒重量达到2公斤以上的,经验收合格后按照1元/棒的标准给予补贴。凡是用衔接资金扶持建成的食用菌基地内养殖户不予补助。
第八条 社会化托管
围绕政策创设、主体培育、行业管理、项目实施等开展创新试点,引导各实施主体探索合作式、菜单式、保姆式、保底+分红式等多种服务模式,形成可学习、能复制、易推广的典型模式。对完成全程托管,经验收合格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或农户按照50元/亩标准给予补贴。
第九条 农产品品牌建设
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绿色、有机、地理标志和承诺达标合格农产品(简称“三品一标”)认证,新认证绿色、有机农产品的,每个产品给予2.5万元补贴;有机复评的农产品,每个产品给予1万元补贴。对全面实施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给予2万元补贴;对每年申报“名、特、优、新”产品的,每个产品一次性补贴1万元,复评的每个产品给予0.5万元补贴。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条 按照“经营主体申报、乡镇核查、县级核验”的程序和“谁验收谁负责”的要求进行验收认定。
1.申报。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提交佐证资料(文件、证书、发票等),由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汇总后,核桃产业统一向核桃中心申报,其他产业统一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
2.验收。由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形成验收认定清单。
3.公示。由县主管部门将验收认定清单反馈至乡镇,在镇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兑现。公示无异议后,由县农业农村局商县财政局形成验收认定报告,报县政府审定后予以兑现。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引导经营主体据实提供相关资料,严格操作程序,强化审核认定过程监管,凡因把关不严、审核不力出现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行为的,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财政资金投入项目;本办法与县委、县政府已经出台的其它奖励扶持政策重复部分,以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扶持过的项目,按照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2023年12月31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