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中、省、市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负责拟订全县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组织编制全县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组织制定相关规程和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全县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各级各部门应对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
(三)负责全县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和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制度,组织编制县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指导各乡镇、部门应急预案编制,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
(四)牵头建立全县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传输渠道的规划和布局,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
(五)组织指导协调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承担县应对事故灾害指挥部工作,综合研判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并提出应对建议,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较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六)统一协调指挥全县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衔接驻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七)统筹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地方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八)依法负责全县消防管理工作,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防火职责,指导各级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等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县森林和草原(地)火灾、水旱灾害、地震和地质灾害等防治工作,负责自然灾害综合监测预警工作,指导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十)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组织指导灾情核查、损失评估、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中、省、市、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全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负责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领域和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十三)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领域和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依法指导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
(十四)依法组织指导全县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
(十五)负责制定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装备规划并组织实施,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应急物资信息平台和调拨制度,负责应急救灾物资统一调度。
(十六)负责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等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防灾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十七)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八)负责开展应急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九)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杨玉亭(党委书记、局长)
主持局党委和局机关全盘工作,分管财务工作;
范向东(二级主任科员)
负责县安委办、应急综合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信访工作;
张 辉(党委专职副书记)
负责局党政综合办公室、党建、宣传、意识形态、精神文明、三创、双拥、妇联、共青团工作;
王 静(副局长)
负责应急救援保障服务中心、县减灾委办公室、灾害救助、物资管理工作;
李 猛(副局长)
负责纪检监察及党风廉政、护林防火、扑灭火应急调度及处置、未成年人保护等工作;
(一)黄龙县应急救援保障服务中心
为应急管理提供信息、技术支撑和物资、装备、后勤保障。负责收集应急突发事件相关信息;承担应急保障信息及无线通信装备的运行、维护等工作;开展森林防火、防汛抗旱、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等方面的技术研究;负责应急救援、防灾减灾物资的储备管理;参与自然灾害类事件的应急救助等;接受救灾物资捐赠;开展防灾救灾技术交流合作;完成县应急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李欢利
联系电话:0911-5623884
(二)黄龙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
黄龙县应急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作为县应急管理局执法机构,具体承担法律法规赋予县应急管理部门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工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以及地质灾害、水旱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有关应急抢险和灾害救助、防震减灾等方面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职责。
负责人:靳鹏
联系电话:0911-5623884
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4月1日至6月30日 下午2:30-6:00;7月1日至8月31日 下午3:00-6:00;9月1日至9月30日 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