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负责县政府的日常政务和事务。
(二)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开展调查研究,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发挥参谋助手作用;及时向市、县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动态。
(三)负责拟办各部门、各乡镇请示事项相关意见,报县政府领导同志审批;负责协调部门之间、乡镇之间和县内外有关工作。
(四)负责县政府、县政府办公室的文书处理和会议组织工作,协助县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五)督促检查县政府各项决议、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中省市县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县政府领导同志报告;负责中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县政府系统的建议、提案的协调办理和督促检查工作。
(六)负责县政府值班工作,报告重要和紧急事件情况;传达落实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
(七)负责组织、协调县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公务活动。
(八)负责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工作。
(九)贯彻执行中、省、市、县有关行政审批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方面合理化建议,为县委、县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十)履行政务服务综合管理职能,对县级政务服务事项进行动态管理,对划转的事项实施集中审批;对保留在行业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实施监督指导和统一管理,对进驻服务大厅部门单位办理的政务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十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和陕西省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相关政策,研究推进县级改革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指导乡镇“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应用工作,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信息化。
(十三)负责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对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进行流程再造,减少申报材料、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十四)负责投资项目类、市场服务类、城建环保类、社会事务类、涉农事务类、交运事务类、执业资格类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现场踏勘、联合图审和联合竣工验收等工作。
(十五)负责对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机构及中介服务行为进行规范;负责牵头制定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便民服务及有关事项的清单和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
(十六)负责对审批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制定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考核制度、工作纪律、服务规范和行为准则,对大厅实施全面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十七)负责建立健全审批服务管理办法和配套制度,保障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及重大改革顺利推进。依法规范审批行为,负责对行政审批服务投诉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
(十八)负责协调推进审批与监管部门的协调联动,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用好联席会议等制度和审管联动工作机制,实现“宽进严管”目标。
(十九)负责全县政务公开工作。
(二十)负责对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接待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保障中心进行工作指导,确保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圆满履行职责任务。
(二十一)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肖 楠(主任)
负责办公室全盘工作。
王 虎(副主任)
负责办公室政务督查、“两案”办理等各项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宁玉坤(副主任)
负责办公室公文流转、会议筹备、综合协调等各项政务工作,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秦志平(副主任)
负责办公室行政审批各项工作,分管深化改革、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类审批事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万如磊(副主任)
负责乡村振兴、信访维稳、应急管理、法治政府创建、交农林水类审批事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刘 胜(副主任)
负责工会、创卫、全域旅游示范创建、城建环保类审批事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一)黄龙县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收集、整理黄龙县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信息,利用网站向社会介绍和宣传;承担信息网络的管理、更新、维护和正常运行工作;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于连才 联系电话:0911-5625693
(二)黄龙县接待服务中心(黄龙县政府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县委、县政府确定安排的各项重要活动和会议的接待工作;负责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黄龙视察、调研、交流等重大活动的接待工作;负责对定点宾馆、酒店及接待单位公务接待知识的培训和指导;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负责人:徐文刚 联系电话:0911-5625692
(三)黄龙县行政审批服务保障中心
主要职责: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政务大厅日常管理;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诚信体系建设、社会服务类审批事项;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负责人:张亚军 联系电话:0911-5623585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5:30(4月1日至6月30日下午2:30-6: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3:00-6:00;9月1日至9月30日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