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蔡水澄。
你于 2023年8月10日实施了 擅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于2023年 8 月 10 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3年8月10日,我局依法对黄龙县大芊金串串火锅店燃气安全使用情况例行检查中,发现经营者蔡水澄未经审批擅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致使燃气存在安全隐患,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现场图片 ,证明 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管线 ;
证据二: 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 擅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 ;
2023 年 8 月 15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文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未经审批擅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致使燃气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应当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鉴于当事人明知私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仍然擅自安装户内燃气设施具有主观过错,但在调查整改中能够积极配合,且主动改正违法违规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
根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六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持本决定书,到指定银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黄龙县人民政府或延安市城市管理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延安市宝塔区、延川县、富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黄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2023年8月23日
联 系 人: 张伟 苏巧梅 联系地址:黄龙县城市管理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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