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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08 15:24

黄规〔2020〕001-县政府001

图解地址:http://www.hlx.gov.cn/jdhy/zcjd/1570988599053172738.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黄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

2020年4月8日

黄龙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审计署《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延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及延安市《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管理使用监督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黄龙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

(一)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

(二)国家的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抵押贷款及其管理的公益性基金和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

筹措和工程建设,竣工验收后移交政府,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的项目;

(五)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人,由其承担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并在特许期内管理经营,特许期结束后投资人按照合同约定移交政府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审计机关重点对本级政府重点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

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接受审计调查时,应当及时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年度审计计划管理。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抄送和提交的资料,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合理编制年度审计计划。

第六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可在市或同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社会中介机构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审计机关备案,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

第七条审计机关进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直接审计;

(二)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

(三)与社会中介机构建立协作机制,利用其工作结果。

第八条审计机关委托或者建立协作机制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审计事项所需的资质;

(二)近三年未受过行业处理和相关行政处罚;

(三)与参与审计的国家建设项目无利害关系;

(四)在市或同级审计机关的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中选取。

第九条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的建立实行备案制,延安市审计局2018年6月28日通过公开招标建立了社会中介资源库,造价咨询甲级资质50家,造价咨询乙级资质14家,会计事务所10家,共计74家。黄龙审计局备案的造价咨询甲级资质10家,造价咨询乙级资质4家,共计14家全部在市中介资源库内。

第十条审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以委托等方式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或聘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所需审计费用和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并加强对其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的选用

(一)计划内项目

1.参审机构初选。审计机关根据工作要求,结合中介机构资源库中参审机构的综合考核情况、专业力量配置、业务专长、审计业绩、社会评价,推荐出不少于三家参审机构的初选名单,并注明推荐理由。对参与该项目概算评审、招标代理、最高限价编制、预算编制及评审、决算编制的参审机构,实行机构、人员双回避,不得列入初选名单。

2.参审机构的选用。初选名单确定后,审计机关派专人随机抽取参审机构。

3.合同签订。参审机构确定后,县审计局与参审机构签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合同书》,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完成时间、费用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处罚条款等,以维护双方权益。

4.委托审计合同签订后,参审机构须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完成时间、主要工作措施、质量控制、廉政纪律承诺等;审计组长由具有相应专业职称的技术负责人员担任,配备1-2名相关专业造价工程师;其他参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审计经验及中级以上执业资格。

5.审计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协调财政部门将购买服务费用列入年度预算,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审计对象及其他单位转嫁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确保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二)计划外项目

计划外项目实行县审计局审核备案制。

1.项目申请。对未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向县审计局提出审计申请,并提供相关备案资料。备案资料包括:项目名称、投资规模、概算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合同金额、送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财务收支情况等。

2.项目申请审核。审计机关收到申请后,对项目进行审核,查验是否具备审计条件。审核合格后出具“同意参审机构审计意见书”。对项目存在的应予事前、事中调整概算而未履行调概程序的、未按施工合同支付工程款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未编制工程决算等不具备审计条件的,不予出具“同意参审机构审计意见书”,待完善相关手续后再行申请。

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未在审计机关履行申请审核程序的,不得在社会中介机构资源库中抽取参审机构,其出具的项目决算审核报告,县审计局不予备案。

3.参审机构选用。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收到“同意参审机构审计意见书”后,按照机构、人员双回避原则,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在中介机构资源库中抽取参审机构。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与参审机构签订项目委托审计合同,审计费用谁委托谁付费。

4.审前备案。选定参审机构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到审计机关进行审前备案,并将参审机构、参审人员基本信息在审计机关、参审机构、建设单位进行公示。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审计实施方案、参审机构、参审人员、委托合同等。

5.审中监督。审计机关对参审机构的审计过程进行监督,不定期对参审机构的审计进度、审计质量、廉政纪律执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审机构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定价会、审计定案会等各类会议,须提前2日告知县审计局。发现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及案件线索,须及时向县审计局报告并提出专业判断和建议,不得隐瞒或擅自决定处理。

6.审后备案。参审机构审核结束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包括待摊投资、设备投资及其他投资在内的项目审核结果报县审计局备案。

第十三条复核审理,审计机关对计划内项目进行三级复核,对计划外项目进行抽审复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复核主要内容:对造价影响较大的工程量计算是否准确;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是否存在订立与招投标结果实质内容相违背的条款;施工图、竣工图和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是否互相印证;投标综合单价、材料设备价格是否合理;工程类别、取费级别及取费计算和招标范围外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价等是否合理合规;是否严格按概算批复内容实施,是否存在超出概算内容并以重大变更等方式擅自增加工程量及投资等行为。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参审项目数量,至少抽审复核30%以上的项目,参审机构有串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故意抬高造价,执行行业算量、取费标准不合理的;故意隐瞒事项,造成经济损失的;审计方法单一,审计质量不高的;私自消化审计问题,造成政府隐性债务的,取消其资源库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五条参审机构项目审核结束15个工作日内,参审机构将项目完整资料提交县审计局备案一份,以落实项目审计终身责任追究制。参审机构未按时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档案资料的,不再进行委托审计,取消其资源库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六条参审机构有私自接审项目规避审计机关监督的、变相将委托审计事项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未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和“八不准”工作纪律及其他审计工作要求的,取消其资源库资格,列入失信“黑名单”。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社会中介机构的参审质量、参审程序、参审效率、参审综合管理、审核成果等指标进行年终综合考核,根据排名实行末位(后两位)淘汰制度。

第十八条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得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决算审计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工程结算和工程款支付。对于合同已约定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进度支付工程款不受审计影响,对新签订合同,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要求以国家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九条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及其他相关单位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或未执行本法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得参与工程项目建设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物资采购、质量评价、工程结算等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或者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由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责令其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建议有关部门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社会参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职业准则行为的,审计机关应立即停止其承担的工作,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视情节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