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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4-14 13:49

黄规〔2020〕002-县政办001

图解地址:http://www.hlx.gov.cn/jdhy/zcjd/1570988782524612609.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市直驻黄各单位:

《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解决农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的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理,确保群众用水安全,实现管理行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使工程管理逐步达到良性运行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黄龙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不含县城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管理和维护。村集体经济、社会资本、村民自建的水窖、机井、自引水等饮水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乡、村)的运行管理责任,加强各类农村饮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等工作,依法保护和配置水资源,节约用水,确保工程效益的发挥。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同时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五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水源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六条 凡从事农村供水活动和使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等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乡、村)的运行管理责任。

第八条 部门职责

县水务局: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行业监管职责,建立完善的县、乡(镇)、村运行管理体系,搞好监督指导和组织协调工作。

县经发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制定。

县财政局: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资金的筹集、监管。

县卫健局: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卫生监督检查,按照《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进行技术指导,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农村饮用水供水工程开展水质抽检工作。

自然资源局:落实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和土地征(占)用工作。

机构编制、人社部门: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单位编制,解决好专业技术人才短缺问题。

市生态环境局黄龙分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水源地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安全供电,执行有关电价政策。

各乡镇人民政府:落实农村饮水安全工作乡(镇)长负责制,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统筹管理辖区内的饮水安全工程,负责辖区内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的日常监督、矛盾协调以及涉及供水各类安全事件的预案应对和应急处置等工作,督促运行管护单位财务公开透明并定期公示;负责组建管护队伍,落实管护人员;负责建立和筹集乡镇本级维修基金;在政策性指导价格范围内拟定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价格,并督促运行管护机构及用水户严格按核定价格执行;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 供水单位(乡、村)职责:负责向用水户提供水质、水量符合要求的供水服务,保障正常供水,落实相应措施,做好水源巡查、工程运行管理、水质检测、水费计收和维修养护工作。

第三章 工程运行管理

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的管理应根据工程投资渠道、工程规模等,明晰工程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工程良性运行。

(一)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乡镇、村统一管理。

(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筹资建设,政府予以补助的,其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村委会统一管理。

(三)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饮水工程,其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全权负责工程的管理与运行,并接受县、乡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管理经营权采取招标出让、承包、租赁、用水户协会等方式,由取得管理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管理经营。受益乡镇、村委会负责对工程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供水单位(乡、村)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设备操作规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卫生安全管理制度等各项管理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三条 乡(镇)、村对所管理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负责日常维修养护,维护范围包括输配水管道、引水口、蓄水池、阀门井等管道建筑物及附属设施。

第十四条 在农村饮水工程管理范围内严禁铺设电缆、栽杆、炸石、打井、挖砂、挖窖、取土、葬坟、建房、修建鱼池、堆放废弃物等,严禁毁坏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界碑、界桩等标记。

第十五条 供水单位(乡、村)加强供水工程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因管理不到位造成供水工程损毁或废弃的,由乡(镇)、村筹资进行修复。

第四章 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对工程供水水源保护区和工程管护范围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并经常巡查,及时处理影响水源安全的问题。

第十七条 各乡镇要制定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因环境污染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水源、供水水质污染的,供水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及时向当地政府及环境保护、卫计、水务等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用水户。

对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损坏的行为,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严禁在水源保护范围内建造厕所、垃圾池、畜圈、渗水坑及堆放有毒有害物质和化学物质,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并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禁止事项的告示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或隐患时,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或隐患,及时上报,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九条 县水务局负责农村饮水水质的巡检工作,县卫健局负责农村饮水水质的抽检工作;对供水水质不符合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工程,县水务局会同乡镇组织供水单位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农村供水安全。

第五章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应逐步安装计量水表,按时交纳水费。逾期未交纳水费的,供水单位(乡、村)可停止该用户供水。对不收缴水费的村组,今后中、省、市、县的维修养护资金原则不予安排。

第二十一条 供水单位(乡、村)要严格按照农村饮水安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水质净化、消毒等方面的处理,加强对消毒设备的日常巡查,需投加消毒片的及时投加,保证供水质量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供水单位(乡、村)应建立运行、调度、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供水安全。

第二十二条 供水单位(乡、村)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如施工或者检修等原因,确需临时停止供水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24小时前通过张贴通知、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停水、恢复供水时间和注意事项等告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紧急事故,无法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户,并逐级上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扰供水设施的抢修。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新增用水户,必须向供水单位(乡、村)提出申请,经供水单位(乡、村)审核同意后,安排专业人员勘查和施工安装。

第二十四条 任何个人和单位均要遵守规定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第六章 水价制定和水费计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供用水双方协商定价,鼓励采用“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第二十六条 供水单位(乡、村)应建立水费专户,收缴的水费统一管理,主要用于支付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维护等日常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和与其无关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要定期对水价、水量、水费收支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监督。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接受财政、发改、审计和水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