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20〕003-县政办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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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4日
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效益,更好地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3〕2673号)、陕西省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转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发改农经〔2014〕360号)、陕西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陕水供发〔20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维修养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备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的相关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维修养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各供水管理单位(乡镇、村)自行筹措为主,维修养护基金给予适当补助,逐步达到“以水养水、略有结余”的良性循环。
第四条 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称为乡镇级维修养护基金。县水务局负责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筹集和管理;县财政局负责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保障落实;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维修养护基金缴存、管理和使用工作。不缴存或不按期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乡镇村组,原则上不得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和县财政维修养护基金补助。
第五条 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乡镇级维修养护基金提取,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受益群众多少,按用水量的5%-10%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按照“补偿成本误工费、提取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合理负担、良性运行”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额=月用水总量×(5-10)%×用水单价。
第六条 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务部门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务部门商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乡镇设立专户管理,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乡镇负责实施、验收。
第七条 凡按照《黄龙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进行正常管理,装表计量、按时收缴水费,并足额提留、缴存维修养护基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确需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工程,按规定程序核定报批后,给予补助。
第八条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应符合使用条件。对单处供水工程维修费用在500元(含500元),供水管理单位可以申报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应由乡镇报县水务部门审核后拨付。对单处供水工程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下的,由用水单位申请使用乡镇维修养护基金。
第九条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使用情况应每年向县政府报告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十条 新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在质保期内的设施、设备、材料等维修养护,非意外因素,不得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对应急突发抢修项目,乡镇会同县水务部门迅速组织人员到现场核实后,先行实施工程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核算,补办手续。
第十一条 农村饮水工程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对在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申报、审核、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养护基金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