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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黄龙县争资引项工作奖补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黄龙县争资引项工作奖补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26日

黄龙县争资引项工作奖补方案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态势,激活经济内循环,进一步充分调动各乡镇、各部门争资引项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努力提升争资引项的质量和水平,保持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贯通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历次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聚焦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工作和高质量发展首要任务,围绕新时代延安加快中国式现代化建设“一六四”工作布局和县委“1332”工作部署,牢固树立“人人有责任,个个部门有潜力”的争资引项理念,强优势、加压力、挖潜力、增动力,坚持“乡镇加压力盘活力、项目部门争项目促发展、服务部门增基数减负担”的工作思路,紧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以及各类专项资金,围绕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投资的重点领域和方向,明确重点,抢抓机遇,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全力推动全县高质量追赶超越发展。

二、奖补原则

(一)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原则

准确把握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积极争取上级发展资金。

(二)坚持鼓励竞争原则

积极鼓励各单位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优势,最大限度调动全县干部职工争资引项的积极性、主动性,根据争取上级发展资金数额大小,对相关部门、单位进行奖补。

(三)坚持客观公正原则

所有争取资金一律以上级文件、拨款凭证记载为依据,进行认定兑现。

三、奖补对象

各乡镇、县直各部门。

四、奖补范围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从上级政府和部门争取到用于我县经济社会建设以及其他专项用途的各类项目建设资金,但上级安排的下列资金不列入奖补范围。

(一)纳入财政体制的上级固定转移支付资金、税收超收返还以及上级有明确政策标准的补助资金;

(二)各类衔接资金;

(三)地方政府一般债项目资金;

(四)上级单位的各类目标考核奖补;

(五)上级从我县统筹上缴后按政策规定分配回的资金;

(六)其他不宜列入奖补范围的资金。

五、奖补程序

(一)申报

各乡镇、各部门(二级单位由主管部门汇总申报)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县发改局、财政局上报本单位本年度争取上级资金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资金申报文件、上级部门下达的资金计划文件以及相应的政策规定、情况说明等。同一项目资金,由几个单位共同争取完成的,由牵头部门或下达资金的发文机关负责申报,不得多头申报。争取上级支持资金以当年实际到账为准,当年申请、下年到账的,列入下年度奖补申报。

(二)审核

县发改局根据到位资金情况组织人员对各单位的申请和依据进行审核、汇总,提出争资引项工作奖补初步意见。

(三)审定

县发改局会同财政局对奖补初步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并报县政府研究审定。

六、资金认定

(一)由县发改局、财政局按照“谁争取、谁主管、谁使用”的原则,对争取上级项目资金的主体以及资金额度进行认定。

(二)争取政策性项目建设资金按当年实际到位资金额为准;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以当年实际下达资金为依据;其他部门直接下达的资金以实际到款凭证为依据;争取政策性资金以国家和省、市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下达的项目资金批准计划文件到位证明为依据。

(三)对争取项目资金的主要部门和配合部门划分有争议的,由县发改局、财政局负责与上级对口部门衔接确认对该项资金的管理权限后,结合相关部门在争取资金过程中所做工作进行协调划分;按前述方案无法划分的,由发改局与相关部门协商划分;无法协商划分的,按参与部门的数量平均划分。

(四)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所争取的各级财政资金,应算作申报项目时审核、汇总和向上申报的县级部门的争取成果。

七、奖补标准

部门、乡镇争资引项奖补认定结果经政府同意后,按照到位资金总数给予一定比例奖补,用于项目前期费用。

(一)奖补比例。按照争取到的资金额度奖补,其中争取到中、省、市财政预算内项目资金,按照下达资金总额10%给予奖补,争取到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按照发行金额1%给予奖补,争取到位资金明确可以列支前期费用的按照争取到位资金的1%奖补。

(二)重大决策事项。按照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规划或者计划实施的重大建设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按照一定比例支持项目前期费用。

(三)注意事项。项目前期费用实行包干制,单个项目除兑付以上奖补外,县财政一律不再列支任何前期费用。

八、资金使用

各单位对获得的奖补资金,应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和财务纪律,对在争资引项奖补认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一经发现,追回奖金,并在全县范围内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严肃查处。

本方案由县发改局商财政局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