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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黄龙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有关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本行政区域内86个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予以公布。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隐患排查;

二、确定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配备气象灾害防御设施设备和应急物资,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三、定期巡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部位,建立气象灾害防御档案;

四、配备必要的救援装备,并根据需要组建应急救援队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未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依照《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各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信息如有变动,各部门要及时向县气象局报备,不再另发通知公布。

附件:黄龙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5月27日

黄龙县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第一批).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