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44号提案的答复函
周金侠、刘文娟、同雯、张保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人员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建议》(第4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人社局、财政局《转发陕人社厅、陕财政厅<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延人社发〔2020〕35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第四次常务会议精神研究同意。我局于6月13日印发《关于落实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及卫生防疫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黄人社函〔2022〕10号),明确了津贴发放的范围和执行标准。由卫健相关涉及单位,确定享受人员名单,并在单位公示,报主管局初审完成后,将名单报人社局,我局将根据上报人员信息,经过核实后已印发文件执行。目前,符合卫生防疫津贴人员工资待遇已全部落实。
黄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