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47号提案的答复函
宋学、王桂芝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兑现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人员岗位津贴的建议》(第4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省、市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关于调整林业有毒有害岗位津贴的通知》(延人社发〔2016〕7号)文件规定,人社、财政部门与自然资源局进行沟通,但因自然资源局所属涉林部门事业单位尚未确定专职从事和临时参加上述规定范围工作的人员等原因暂未执行。
建议自然资源局依据所属涉林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情况,严格按照省市转发人社部〔2015〕99号文件规定,结合涉林事业单位工作职能职责,确定专职从事和临时参加上述规定范围工作的人员,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临时参加工作人员考勤办法,待通过,报人社、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黄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