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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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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黄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5日

黄龙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服务机制,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认定精准率和救助及时性,高效解决困难群众生活问题,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批权下放乡镇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简政放权、便民利民;

(二)属地管理、权责一致;

(三)动态管理、进退及时;

(四)精准高效、公平公正;

(五)规范操作、依法有序。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赋权乡镇审批,实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审核审批权限和监督管理职能的有效分离,简化审核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救助的针对性、精准度。同时进一步强化县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力度,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监管程序,确保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供养政策高效运行。

第二章 赋权范围

第四条 根据《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下放城乡低保和特困供养审批权的通知》(延政办发〔2021〕7号)和《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陕民发〔2019〕94号),赋予乡镇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审批权。即由乡镇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乡低保、特困供养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动态调整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按月将审批对象资料情况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审批权下放后,乡镇每月10日前将救助对象台账报县民政局汇总,由县民政局统一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及时将救助资金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确保社会救助资金规范安全封闭运行。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五条 县民政局职责:负责制定本县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标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审核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

(一)负责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协调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社会救助资金,按时实行社会化发放。

(二)负责组织开展社会救助政策业务宣传及对乡镇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做好政策的解释和各种社会救助对象的网络公示等工作。

(三)负责开展居民家庭经济信息核对和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维护。

(四)负责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等资料备案,对乡镇审批的救助对象进行长期公示,对全县的社会救助类统计数据汇总及上报。

(五)负责对乡镇审核审批的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申请未通过对象进行跟踪监测,防止漏保;对乡镇年度内复核的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入户抽查;对与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备案家庭及有群众举报、反映的救助对象进行100%的入户调查,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依法纠正,并定期通报抽查结果。

(六)负责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咨询,建立健全举报检查制度,对收到的实名举报逐一核查,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七)负责在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审核审批中出现违规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侵害群众利益等违纪违规问题时,协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监督乡镇限期整改。

第六条 乡镇职责:

(一)成立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审核审批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审核审批工作机制,出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管理操作规程》,做好下放事项的政策宣传。

(二)负责本辖区困难群众家庭低保、特困的申请受理、信息核对、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审核审批、证件发放、档案管理、动态调整及向县民政局报送备案资料等工作。

(三)负责按时录入、更新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审核审批数据,建立社会救助各类台账,做到系统与台账信息数据准确、完整、一致。

(四)负责指导村(居)委会开展社会救助有关工作,对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进行定期培训;负责社会救助政策的宣传、咨询、来电来访和投诉举报的查实、回复等工作。

(五)按照县民政局要求完成社会救助相关事务等。

第七条 村(居)委会职责:

(一)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及时主动将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报告乡镇。积极为困难群众提供代办或帮办服务。发现低保家庭的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发生变动时,及时报告乡镇。

(二)协助乡镇开展入户调查、家庭收入核算、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工作,负责收集和整理相关资料。

(三)协助乡镇做好社会救助政策宣传、解释和关爱帮扶等服务性工作,帮助群众掌握“e救助”掌上办理。

(四)协助乡镇做好信访调查工作。

第四章 规范审批流程

第八条 救助的申请。生活困难家庭通过书面或依托“e救助”微信公众号,向户籍地乡镇直接申请。申请人声明家庭经济状况,授权并自愿接受经办机构和核对机构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进行核查。乡镇社会救助窗口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申请有困难的,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申请人与经办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填写备案登记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经常居住地乡镇提出申请。家庭成员户籍类别不同的,可选择在家庭主要成员居住地以户为单位申请。

第九条 入户调查。各乡镇在收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组织不少于2人的经办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评估、收支核算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信息、财产状况、困难原因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入户开展调查,填写入户核查表,核查结果应由核查人现场签字确认。如经核查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通过村(居)民委员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乡镇应当重新调查核实,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调查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条 民主评议。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应根据调查情况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组织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评议人员主要为乡镇工作人员、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总人数不少于15人,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民主评议应当有详细的评议记录,所有参加评议人员应当场签字确认评议结果。

第十一条 信息核对。民主评议结束后,经申请人授权,由乡镇提交县民政局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由县民政局信息核对人员提供书面核对结果。

第十二条 审核审批。乡镇根据信息核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理由。申请人对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结果有异议的,向乡镇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乡镇根据入户调查、信息核对等情况,对申请人家庭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审批公示。乡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审批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满无异议的,履行审批程序,并将审批文件和对象花名册报送县民政局备案。在乡镇、村(居)进行审批后长期公示,并为救助对象发放相关证件。

第十四条 资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供养金实行按月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低保、特困人员账户。

第十五条 备案审查。县民政局要结合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数据,对乡镇报送的审核审批资料进行备案审查。对办理程序不合规、对象认定不准确的,提出整改要求,督促乡镇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相关程序。

第十六条 动态调整。对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救助对象,乡镇根据其家庭人口、收入和家庭财产变动情况,完成“陕西省社会救助动态监控系统”救助对象信息调整工作。每年12月为全县社会救助对象集中复核认定月,县民政局、乡镇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对象监测、复核、抽查等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简化程序。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大的低保家庭和特困供养对象,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档次。对没有争议的救助申请家庭,不再进行民主评议;对审批前公示有异议的救助申请家庭,由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组织进行重点评议。取消审核阶段公示,将“三榜公示”简化为“两榜公示”(审批前公示、审批后长期公示)。对救助申请家庭或个人需提交的资料,在各级政务服务平台上能查询到的,不再要求救助申请对象提供。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审批类档案:由乡镇统一建档,实行一户一档,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管理类档案:主要为政策文件、会议记录、工作请示等,县民政局和乡镇要分别归档管理。

对以上两类档案均要建立电子档案,留存备查。原则上低保对象注销后,审批类档案的保存不少于3年,管理类档案的保存不少于5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实施后,如遇上级政策规定发生变化,本细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执行上级政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