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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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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将《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11日

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农村困难群众的养老服务和日常照料工作,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进一步提升农村困难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照顾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黄政办发〔2019〕23号)和《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关于推进全县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20〕12号)精神,结合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养老服务、生活照料和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入住人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补贴对象。本办法中的农村困难群众主要指具有黄龙县农村户籍的困难老年人(60周岁以上)和不满60周岁但属单身、独居、因病、因残等生活不能自理或缺少照料的农村困难群众。

第三条 基本原则。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老机构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

(二)就近就地、因人施补;

(三)动态管理、进退有序。

第四条 资金来源。补贴所需资金原则上从民政困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解决。

第二章 补贴和收费标准

第五条 补贴标准。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主要指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行“因人施补”,即人员类别不同补贴标准不同。

(一)对农村失独家庭人员和军烈属,每入住一人,按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二)对农村困难群众中的低保人员,每入住一人,按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50%给予补贴。

(三)对农村困难群众中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和重度残疾人,每入住一人,按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45%给予补贴。

(四)对农村低收入群体,每入住一人,按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40%给予补贴。

(五)对子女均无稳定收入的其他农村老人或农村不满60周岁但属单身、独居、因病、因残等生活不能自理、缺少照料的农村困难群众,每入住一人,按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的35%给予补贴。

(六)对子女属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正式干部职工的农村老人,按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缴费,不予补贴。

(七)对已经入住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属于上述人员类别的,享受同等补贴政策。对入住其他养老机构的,按人员类别参照县中心敬老院补贴标准执行。对入住不满一年的人员不予补贴。对属于多种类别的人员,按就高不就低的标准执行。

第六条 收费标准。各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以县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为准。

第三章 人员认定

第七条 农村失独家庭、军烈属、低保户、建档立卡贫困群众、低收入家庭等人员以县卫健局、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建立的各类人员数据信息库为准。每年根据人员类别的变动调整而调整,原则上一年调整一次。

第四章 入住办理

第八条 入住人员办理入住手续前,要到县医疗机构进行健康体检,体检合格的方可申请入住。各养老服务机构不接收精神障碍患者和有传染病的人员。

第九条 入住人员在办理入住手续时,本人或子女、亲属要填写《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申请审批表》,没有子女、亲属的由所在村委会协助填写,并接受养老机构的自理能力评估。同时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县级以上医院体检报告单等,是军烈属的要提供军烈属优待证等。

第十条 入住人员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时,本人或其子女、亲属等要同养老机构签订入住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双方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没有子女、亲属的由所在村委会签订入住相关协议。入住人员向养老机构缴纳的费用实行一年一交,实行先交费后入住。为了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转,对入住一年后不能按时足额向养老机构缴纳费用的,养老机构有权将其送回原籍。

第十一条 全县各养老服务机构接收入住人员以现有床位住满为止。对各养老机构住满后,仍有符合条件、有入住需求的人员,实行预约登记,根据日后床位空缺情况按先来后到的办法有计划的安排入住。

第五章 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 各养老服务机构在入住人员入住后要按照服务协议为入住对象开展服务,确保每一位入住人员都能生活的安心、静心、舒心。

第十三条 入住人员入住养老机构期间,如与养老机构或他人发生纠纷,先进行调解,调解不了的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四条 各养老机构要每季度向县民政局、财政局上报一次人员入住情况,接受县民政、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县民政局是落实《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牵头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和各养老机构工作的指导,做好政策的解答和养老机构申请补贴的审核及资金拨付工作。

第十六条 各乡镇落实《黄龙县农村困难群众入住养老服务机构补贴暂行办法》的职责:

(一)抓好政策的宣传,组织各村经常性开展辖区困难群众生活状况摸底调查,对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人员,协助做好土地流转及房屋、财产等妥善安置工作,确保入住人员入住养老机构后各种资产安全,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无后顾之忧。

(二)指导、督促各村做好有入住需求和意愿人员入住手续的办理,确保所有有入住需求和意愿的农村困难群众都能及时入住养老机构享受专业的养老和护理服务。

(三)对离开养老机构回村居住的人员,配合协调做好回村安置工作。

(四)对辖区内需要开展“以园养院”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要积极协调所在或周边村集体就近解决一定的种植养殖用地。

第十七条 其他部门职责。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工作,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发挥应有的使用效益。卫健部门负责提供失独家庭人员名单,配合各养老机构搞好入住人员的医疗服务,协助入住人员做好住院治疗后医疗费用的结算。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军烈属名单。乡村振兴部门负责配合提供建档立卡人员名单。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