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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乡村振兴局 黄龙县财政局 黄龙县审计局关于印发《黄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乡振发〔2021〕15号)有关要求,黄龙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计局制定了《黄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乡村振兴局 黄龙县财政局 黄龙县审计局

2021年10月15日

黄龙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陕发〔2021〕5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21〕30号)《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陕振兴发〔2021〕15号),建立完善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管理流程,明确项目管理责任,提高衔接资金项目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项目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和县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衔接资金项目安排须符合中省市县各级衔接资金使用管理要求,首要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优先支持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发展。

第三条 衔接资金项目管理要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做到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精准安排、注重效益、规范公开。

第四条 各级财政衔接资金不得安排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无关的项目,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项目。安排偿还易地扶贫搬迁债务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五条 各级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由县政府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以及年度任务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结合工作实际分类分步推进,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工作。到村到户项目坚持“村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审定”的程序入库;跨区域、规模化的项目,可由乡镇或行业部门提出,征求相关镇村意见后履行程序入库。衔接资金安排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七条 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照下一年度财政衔接资金预计投入规模,根据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规划、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一批项目,提前制定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开展项目招投标手续等前期手续。

第八条 各级衔接资金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局要及时通知县乡村振兴局编制项目方案,由县级乡村振兴局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县财政局审核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并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 称项目方案)。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县级依据本县项目管理规定将项目实施计划及时下达乡镇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将项目方案报省市乡村振兴 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并下达启动实施项目。

第九条 项目方案为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项目方案备案后,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变更的,由县乡村振兴局和财政局联合审批并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属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没有法律或者国家和省级规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列举招标规定的服务事项或规定的项目,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以上,必须招标。

(四)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条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五)投资在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小型单项工程、物资设备采购,由实施主体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规定,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村级为实施主体的,需由乡镇或县级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确定项目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六)对于无法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在60万元以下的产业项目,各项目实施单位可以自行采购。

(七)对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微小型工程项目,村级具备相关项目建设、运营能力的,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

第十一条 县级在衔接资金项目谋划、资金安排、工程实施中, 要结合乡村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选择安排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基础设施项目, 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认真做好务工组织、报酬发放和技能培 训等工作,实现乡村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和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增收。

第十二条 项目开工实施后,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质保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主管单位应及时组织开展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主要依据项目方案、预算设计标准等,对项目建设任务、项目建设质量、项目资金投入、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验收。

第十四条 衔接资金项目根据项目管理和实施主体,实行财政、行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报账制。

第十五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中、省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由项目实施部门、乡镇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

第十六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及时将资金到账、资金拨付、资金公告公示、项目进展和项目绩效目标、执行情况等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乡镇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第十八条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内容和要求。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乡、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方案,经县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乡、村在接到县级下达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方案完成情况。年度末县、乡、村三级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二十条 公开方式

(一)县级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乡镇、村级和项目实施单位在乡镇政府、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告牌、公示墙、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在村级实施的项目和到户项目,要在群众便于知晓的地方进行公示。应利用信息卡、宣传单等经济合理的方式,确保衔接资金项目公开渠道保持畅通,公开信息长期有效,公开内容随时可查。

(三)探索运用多种载体和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确保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确保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对文化程度低、理解能力差的群众,以及对资金项目安排使用有疑问的群众,由驻村工作队入户告知、解释并答疑。

第五章 项目监管

二十一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县级项目主管部 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 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 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二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定期检查。县乡村振兴局每年对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少于两次,县财政局每年组织一次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定期的进行日常督导。

二十三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各类台账。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项目举报问题台账、12317监督举报问题台账,县财政局牵头建立年度资金使用管理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台账。

二十四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项目库建设、项目方案制定、项目方案执行、公告公示制度落实、扶贫资产后续管护情况,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执行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实施单位和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进行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须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依据本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安排、管理、实施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