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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封山禁牧的公告

为巩固我镇生态建设成果,保护森林资源和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实施封山禁牧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区域

白马滩镇行政范围内的所有林地、草地(包括宜林宜草地、退耕还林地、荒山荒坡等)均为封山禁牧区。

二、禁牧要求

1.在禁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放养牛、羊等草食性牲畜。

2.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禁牧区从事放牧活动。

3.提倡和鼓励舍饲圈养。各养殖户(单位)须对牲畜实行严格的舍饲圈养,并妥善处理养殖废弃物,防止环境污染。

4.严禁毁林毁草开垦、非法砍伐林木、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1.凡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牧区放牧的,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林木、草地损毁的,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措施

1.在禁牧区放牧,按每次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移动禁牧标识或设施(如界桩、围栏、标牌)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五、监管职责

1.各村委员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辖区内养殖户的宣传教育和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放牧行为。

2.镇国有生态林场、综合行政执法队、派出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巡查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草原资源的违法行为。

3.欢迎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监督,对发现的违规放牧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或村委会举报。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实施封山禁牧是维护我镇生态安全、促进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希望广大群众充分理解和支持,自觉遵守封山禁牧规定,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为建设美丽宜居白马滩贡献力量。

举报电话:0911-5977103

特此公告。

黄龙县白马滩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