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有效保护和修复我镇森林、草原生态系统,遏制过度放牧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和可持续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延安市退耕还林成果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牧范围
三岔镇行政区域内所有林地、草地(包括公益林、商品林、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迹地等)均为封山禁牧区。
二、禁牧时间
本次封山禁牧实行长期禁牧,禁牧期限无固定终止时间,解除禁牧需经三岔镇人民政府报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批准后另行公告。
三、禁牧要求
1.禁牧区域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放牧牛、羊等各类食性牲畜,严禁散放、圈养和外溢等变相放牧行为。
2.禁牧区域内,严禁非法设置养殖场、放牧点,已有的非法设施需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并清理完毕,恢复地表原貌。
3.养殖户要积极配合封山禁牧工作,做好家畜的舍饲圈养工作,合理调整养殖结构,推广科学养殖技术,确保养殖效益稳定。
四、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公告规定,在禁牧区域内进行放牧或实施其他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处以罚款;造成森林草原资源破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处罚措施
1.在禁牧区放牧,按每次每只(头)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处以罚款;情节严重,不听劝阻,继续实施违法行为或者三次以上违法放牧,屡教不改的,按每只(头)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2.损坏、移动禁牧标识或设施(如界桩、围栏、标牌)责令恢复原状;逾期未恢复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由林业部门代为恢复,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六、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实施封山禁牧的核心价值是维护我镇区域生态平衡与可持续发展。请广大群众积极配合,自觉遵守封山禁牧相关规定,主动参与生态保护,积极宣传封山禁牧政策,共同守护好我们的绿水青山,形成护林护草的良好氛围。
举报电话:0911-5933103
举报地址:三岔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特此公告。
黄龙县三岔镇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