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19〕001—黄政办00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驻黄各单位:
《黄龙县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黄龙县工程建设项目专家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黄龙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弥补审批力量短板,根据《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延政发〔2019〕11号),依据《黄龙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黄政发〔2018〕44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涉及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工程建设项目领域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条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确定专家类别,专家技术服务活动包括技术审查、项目踏勘、勘测认定和竣工验收等。
第四条专家征集采取专家自荐、单位推荐两种方式。其中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究机构任职的专家,可自荐报名;在中介服务机构、金融机构、从事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或从事项目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应通过所在单位推荐报名。
(一)推荐申报范围及专业
凡就职于黄龙县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以及政府行业部门,从事规划、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交通、水利、消防、人防、勘察、市政(道桥、燃气、热力等)、风景园林、环境保护、工程造价、安防系统工程等相关专业设计或审查人员均可申报。
(二)推荐申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道德素质,遵守工作纪律;
2.熟悉工程建设项目审查相关的法律法规,掌握建设项目相关咨询、设计和建设的规程、规范等技术及评审标准,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专业水准和实践经验的人士;
3.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在相关领域专业特长突出,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专业造诣;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5.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自觉接受相关各方监督。
第五条审批局依托延安市中介服务平台,承担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请人选进行资格评审,负责专家的选聘、审核、调整、考核及联络服务等日常工作,不与专家形成劳务关系。
第六条县专家库入库专家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并由管理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相应的人数。
第七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实行黑名单制,及时更新专家库。专家任期资格一般为3年,续任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办理相应手续,不再续任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专家资格自动失效。专家因身体条件、业务能力及信誉问题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停止评审工作,并从专家库剔除。
第八条入选黄龙县工程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的人员,方可承担本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技术审查工作,并可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酬劳,所需资金纳入项目前期费用。如遇特殊专业评审且专家库中人员力量不足时,由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从省市专家库中邀请,由审批局统一登记管理。
第九条专家抽取原则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由审批局根据审批事项相关规定和项目需求,提出所需专家人数、专业,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条评审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评审内容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对所提意见负个人责任;
(二)接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三)优先推荐职级晋升并获得相应奖励、鼓励;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根据相关法规、标准,客观公正进行评审;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建设单位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全力配合我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工作;
(四)做好保密工作;
(五)做好行业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宣传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视情况轻重分别作出责令改正、限期不得参加评审、取消担任专家资格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受建设单位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不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审的;
(四)私下接触建设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
(五)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
第十三条组建的专家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专家库组建资格:
(一)组建的专家库不具备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专家档案或对专家档案作虚假记载的;
(三)以管理为名,非法干预专家的评审活动的。
第十四条专家库建立、运行维护、管理等费用纳入县本级财政预算,专家库的使用由审批局负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8月1日废止,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