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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黄龙县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11-26 17:05

黄规〔2019〕002—黄政办002

图解地址:http://www.hlx.gov.cn/jdhy/zcjd/1570988679218905090.html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进一步实施黄龙县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学生健康成长,优化育人环境,提升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及省、市的有关规定,借鉴西安市的管理经验,针对我县黄政办发〔2014〕56号文件出台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经过几年的运行与现实发展还存在诸多的不妥之处,在原基础上有待进一步完善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本县区域内的所有校外托管机构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校外托管机构,是指公民个体举办的托管机构。是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校外时间代监护人全程照顾学生,为其提供日托、周托,月托,晚托、全托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教科体局主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教科体局负责校外托管机构有关管理办法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审核招收范围、居住环境、居住面积、居住设施、居住人数、从业人员资质等,承担对校外托管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卫健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居住场所的通风、消毒、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公安局依法负责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周边区域的治安以及会同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对托管面积不足三百平方米场所的消防工作负责日常检查和培训指导工作。

第七条 消防队负责对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培训指导工作。

第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饮设施设备,操作场所、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及时实行查验,对不符合走读且在外托管的学生索取托管备案证明,督促家长做好家校联动,确保学生校内外安全,引导不符合走读条件的学生在校内住宿。

第十条 其它职能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教科体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中存的问题,组织相关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规范的机构名称,较为完善的管理制度;

(二)从业场所及从业人员应具有卫生许可证和健康证;

(三)有独立的托管场所,房屋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不得是地下室、仓储建筑、临时性建筑、居民单元楼或违法建筑。容纳托管人数按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核定不得低于每人3平方米;

(四)不得与住户等交叉居住,并设有符合卫生标准的寝室、厕所;设置布局合理的食品加工独立区域,所加工的食品不得提供给托管以外人员;

(五)有与开办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及配套办公设施;

(六)应具备独立的床铺、生活用品、洗漱用具;

(七)托管场所不具备条件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应向教科体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机构名称、组织机构、法人及从业人员基本情况、场所简介并附照片及平面图、内部设施简介、拟招收人数及收费标准;

(二)举办者及从业者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照片每人2张、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

(三)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房间规划设置示意图及说明;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举办条件等进行实地验收,依据现场实际情况逐步完善,验收合格后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签署意见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举办的个体收费应控制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报备审批。

第十六条 经登记注册的个体托管机构,每年由教科体局组织相关部门复核一次(8月1日至8月30日)。

第十七条 校外托管机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相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变更。

(一)名称或场所变更;

(二)投资主体或资金变更;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范围变更。

变更后由相关部门实地查看并签署意见。

第十八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相关证照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托管10人以内,应当配备1名主管和1名从业人员,每增加10人,再增加一名从业人员,以此类推。

第二十条 学校在职教师、其它工作人员不得设立各种形式的校外托管机构,同时不得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

第二十一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托管学生花名册及对应的接送人员名单等资料,在每学期开学后10日内报送教科体局。

第二十二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托管期限、时间、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三条 校外托管机构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或其它突发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立即向所在地的卫健、教科体、市场监督部门报告,并告知学生监护人及所在学校。

第二十四条 校外托管机构应按时参加有关部门的培训及相关会议。

第二十五条 校外托管机构未经登记注册擅自开办的,或者被撤销继续开办的,应依本办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