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规〔2018〕005—黄政办005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黄龙县城乡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黄龙县城乡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黄龙县城乡个人建房规划管理,规范个人建房规划审批程序,有效制止个人违法建设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乡村规划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建房是指在本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包括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黄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以下简称“县住建局”)是本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个人建房的规划管理实行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管理体系,位于景区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须附景区管理部门意见。
第四条 城乡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生态保护为原则,项目选址、建设尽量远离生态敏感区域,集约节约化利用建设用地,依地就势,绿色开发;
(二)打破城乡二元规划框架和管理结构,统筹城乡,协调解决小城镇中城市发展和乡村建设的区域问题、时序问题;
(三)挖掘和吸纳特色文化,展现地域民居、生活特色,依托全域旅游、全业旅游、全民旅游,建设多业共融、开放互动的乡村集聚带;
(四)综合考虑我县地形条件和居民点分布特征,合理选择基础设施外延式和服务群体内聚式两种镇村建设模式。扩大城镇、景区、村组(社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覆盖半径,实现共建共享;
(五)规范、健全管理体系,以主动引导监督代替以往被动的以罚代管,引导各乡镇政府和居民对规划管理的重视,向提升环境质量和强化基层自建自管的新模式逐步发展。
第二章 管理主体及权责范围
第五条 明确县、乡镇规划管理主体及权责范围。
(一)县住建局权责范围。县住建局是全县个人建房规划管理的主体,负责全县个人建房活动的规划审批,对各乡镇人民政府个人建房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内个人建房行为监督管理的主体,必须落实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个人建房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个人建房活动的日常监管,对各类违章建筑及时制止或拆除,并向规划执法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章 个人建房用地要求和标准
第六条 城市、乡镇、村、景区规划区内,需申请新占基本农田以外土地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原则和土地报批程序,按照新村建设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审批,并由所属乡镇政府按批准的规划监督实施。
第七条 严格控制个人住房建设标准,个人住房院落布局、建筑样式、色彩、层数等必须符合该区域规划。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审定;乡镇、村规划区内的建筑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审定;景区规划区内建筑设计方案由县住建局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审定。
第四章 个人建房申请及报批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审批个人住房:
(一)违反城乡空间管制和“五线”管理要求,影响生态环境、文物保护、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的区域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移民(避灾)搬迁、传统村落保护等规划及各级城乡规划、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三)位于高边坡、窄沟、地质灾害等有安全隐患的区域;
(四)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或擅自扩大原土地使用权面积的;
(五)四邻有土地权属争议等影响规划审批的纠纷未妥善解决的。
第九条 个人申请建房须提交的资料:
(一)个人建房申请;
(二)不动产证明(或土地使用权属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验看原件);
(三)家庭户口本复印件(验看原件);
(四)个人建房申报表,需载明房屋建设尺寸、样式等经四邻签字并按手印或加盖个人印鉴后,交由村(社区)、乡镇逐级审核,位于景区规划区内的个人建房,须附景区管理部门意见。
第十条 个人建房报批程序: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个人建房申办程序
1.申请人到政务大厅申领建房审批表,窗口人员一次性告知要求和注意事项;
2.申请人备齐材料后,经社区、石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提交政务大厅受理;
3.政务大厅受理,核验无误后,出具受理单,递交县住建局审批;
4.县住建局派工作人员现场踏勘,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工作人员通知建房户审批结果;
5.申请人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验线申请,县住建局、县国土局、社区派工作人员与建房申请户及四邻现场验线,验线通过后,准予开工建设,社区加强监管;
6.申请人房屋竣工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县住建局申请验收,县住建局派工作人员现场按照审批和验线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结论。
(二)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各级规划区内个人建房申办程序
1.申请人到辖区乡镇人民政府申领建房审批表,业务人员一次性告知要求和注意事项;
2.申请人备齐材料经村委会初审后,报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之日起,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3.乡镇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县住建局审批。县住建局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内,做出规划行政许可;
4.申请人提前2个工作日提出验线申请,辖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土地所、村委会工作人员与建房申请户及四邻现场验线,验线通过后,准予开工建设,乡镇加强监管;
5.申请人房屋竣工后,提前2个工作日向辖区乡镇申请验收,辖区乡镇、村委会派工作人员现场按照审批和验线要求开展竣工验收工作,验收通过后,出具验收结论。
第五章 规划许可
第十一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批准手续,不得占用土地。申请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未办结用地手续,又未按要求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建房,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县住建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个人建房的,申请人应当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自行失效。
第十三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个人住宅建设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绿地和占压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第六章 违规和惩处
第十五条在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规划执法管理部门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规划执法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10%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二)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
第十六条 县规划执法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相关部门(单位)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第十七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直至拆除。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期间,不影响行政执法的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原《黄龙县城市规划区和旅游景区及周边建房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