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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8-07-12 16:23

黄规〔2018〕006—黄政办00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相关单位:

《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1日

黄龙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城市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建设厅《关于规范我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等规定,参照《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延市价发〔2007〕93号)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开发小区以及单体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桥涵、供水、排水(排污、排洪)、公共交通、道路照明、环卫绿化、垃圾处理、消防设施及天然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第三条 凡在黄龙县城乡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或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由县建设规划部门负责,并严格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17〕61号)文件要求征缴,受县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征收时应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所收资金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黄龙县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为县城城市规划区、县域各乡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及景区规划区。

第六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按其建筑面积及所在区域征收城市配套费。征收标准如下:

(一)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20元/平方米。

(二)在各乡镇、各景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项目:10元/平方米。

(三)在各乡镇、各景区规划区范围以外进行建设的项目:5元/平方米。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不宜按照建筑面积计算的各类建筑物,按工程总造价的1%--1.5%收取。

第七条 城市配套费除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明确规定的减免项目外,均应足额收取。

全县范围内实施的公益性建筑工程、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学校、医院、养老、图书馆、广场、道路、防汛工程等工程项目,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免征城市配套费。

第八条 已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擅自改变原批准建设用途的建设项目,应补缴已减免的城市配套费。

已审批项目依法变更的,增建部分应补缴城市配套费。

第九条 征收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擅自变更城市配套费征收范围、标准的、征收单位不履行征收职责,应收而不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并予以处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黄龙县物价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