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健全以“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贴”为筹资渠道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发展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的总要求,按照延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延人社发〔2025〕64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资助工作的通知》(延市居保函〔2024〕13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试点先行、逐步推广”的原则,推动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补助的形式回馈组织成员,持续增加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积累,不断提高待遇水平,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增强参保人员的获得感、幸福感。
二、工作内容
(一)补助对象
对缴纳当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含政府代缴)的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按一定标准给予集体补助,补缴不享受集体补助。
(二)补助标准
集体经济组织充分听取成员意见,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定的补助金额,集体补助和社会资助合计金额不高于我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最高缴费档次(6000元),鼓励多缴多补。
(三)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确保专款专用。
(四)工作流程
县人社局按照“一村一策”“一事一策”的原则,指导集体经济组织在听取成员意见、尊重成员意愿的基础上,根据组织章程通过集体决策的方式民主确定具体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补助范围、补助标准等。实施方案应在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经乡镇政府审核通过,报县、市人社局备案后予以实施。
建立集体补助机制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收益下滑等客观因素,无法继续承担集体补助时,可向县、市级人社部门备案,申请暂停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缴费补助。条件成熟后、可申请恢复实施。
(五)资金管理和使用
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确定的实施方案,及时开展相关工作、上报相关资料,根据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社会捐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将集体补助资金转入县城乡居保经办机构指定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黄龙县支行营业部;账户名称:黄龙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中心收入专户;账号:26-965101040006461)。
县居保中心负责工作资料的收集、审理和上报,并按照乡镇提供的补贴清单,及时将集体补助资金录入居保信息管理系统,计入参保人个人账户,与个人缴费、政府补贴享受同等标准计息,待参保人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后,按月与居保养老金同步发放。
县人社局负责实施监督,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挤占、截留和侵占集体补助资金,对冒领、贪污、挪用,或渎职造成资金损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集体经济组织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拓展筹资渠道,提高待遇水平的有效途径,是社会保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有力抓手。各乡镇要把握此项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增强责任意识,每个乡镇至少实现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集体补助工作。各级各单位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县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工作。
(二)做好宣传引导
县人社局要认真研究政策,加强业务指导,联动各乡镇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工作,将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的重大意义和作用送进村、组(社区),鼓励参保成员提高缴费档次,享受更高政府补贴和集体经济补助。同时宣传动员社会责任感强、有积极性、有爱心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方式资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切实落实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方式。
(三)精心组织实施
县人社局要加强调研,深入乡镇、村组(社区)综合评估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状况和成员底数,结合实际选择集体经济组织整体实力强、收益稳定、参与积极性高的村(社区)实施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要把握有利时机,提出可行思路,完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沟通,协商制定合理的财政补贴政策和激励措施,根据实际情况拟定本地区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总结经验,最终达到在全县范围内可持续、能推广。
附件:延安市集体经济补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备案表
黄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日
